异地公积金在青岛买房,可以直接使用了!
6月5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对青岛市异地贷款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青岛购房申请异地贷款或作为配偶参与申贷的,取消本市户籍限制,无需提供户籍证明材料,贷款最高次数由一次调整为两次。
《关于调整异地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
为全面落实上级异地贷款有关政策,保障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权益,现对我市异地贷款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与地贷款或作为配偶参与申贷的,取消本市户籍限制,无需提供户籍证明材料,贷款最高次数由一次调整为两次。
二、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户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停止受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的公积金贷款。
三、借款申请人需对其家庭在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套数进行申报及承诺,并根据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记录及征信查询数据进行核实认定。公积金贷款次数根据系统“贷款总览查询”及征信查询数据,判断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对贷款次数超限或存在未清在途贷款的不予受理。
四、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异地贷款或作为配偶参与申贷的,除需提供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合贷款申贷资料外,还应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申代时点前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五、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实行计划限额管理。当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行异地贷款预约申请制、轮候发放制和暂停受理异地贷款。
本通知自2023年6月5日开始执行,以贷款受理时点为准,其他未作调整事项仍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家庭住房套数申报承诺书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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