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来源:苏佰林律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个月标准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个月标准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十级伤残为两个月标准计发。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其他各项赔偿: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食宿费;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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