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享百科

城固法院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李某押金索要遇难题

发布时间:2024-11-21 03:03:13

近日,城固法院审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李某是一家公司的老板,想为公司员工购买团体度假旅游。 2023年4月23日,李某在手机微信群中看到被告人刘某发布的福建8日游团购信息广告。经过简单的微信咨询后,李某表达了购买团购游的意向。办公地点 **601室,详细咨询旅游行程及费用。经协商,李某向刘某订购了20人的福建8日游,并根据协商内容在微信上向刘某支付了旅游费和押金2万元,随后实际履行了旅游合同。行程结束后,当李某向刘某索要2万元押金时,刘某称收到的钱已全部通过微信转给了旅游公司负责人田某,李某需要向刘某索要押金。旅游公司。李向田要了押金。因田某拒不归还,李某将刘某及旅游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返还押金2万元。

刘某向法院提交了其向田某转账的微信转账记录。田某认可了这一点,但辩称刘某并非该旅游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向其转交是为了要求田某帮助李某等人购买机票。 。

试用过程

法院认为,被告旅游公司成立于2022年4月,营业地点为601室,负责人为田某。根据原告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看出,被告刘某以旅游公司名义与原告协商旅游合同事宜,并在旅游公司营业场所与原告李某进行协商。随后,被告刘某支付了原告支付的全部款项。这笔钱被转给了旅游公司负责人田某,这让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刘某与他协商旅游事宜、收款等,全部是代表旅游公司,并且被告旅游公司也同意原告等人提供旅游服务,田某也参与了订票、代收货款、酒店住宿等事宜。田某虽然知晓该旅游服务合同,但在此过程中并未对刘某的行为提出任何异议。现田某关于刘某并非其公司员工、不应退还上述款项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与旅游公司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旅游公司应将押金2万元返还原告李某。

法官提醒

今年以来,大家的旅游热情进一步释放,旅游业日益火爆。由于旅游过程包括住宿、餐饮、交通、游览等服务,消费者需要擦亮眼睛。消费者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应与有资质的服务提供者签订正规、正规的合同。付款时,应将旅费支付至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并注意付款主体与提供者是否一致。您所服务的旅游公司营业执照名称必须相符。付款后,请务必索取相关发票,切勿将款项转入自称旅游公司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图片均来自网络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有疑问请发送邮件至:bangqikeconnec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