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为加强人员出国(境)审批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程序、保证质量、提高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类别
(一)因公出国(境)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新型经济组织(含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等)因工作需要,需要派员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地区执行公务时对外交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派出的县干部、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县组织部审批党委。
(二)因个人原因出境的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县干部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2. 审核内容
(一)因公出国(境)
1.审批出国人员是否符合中央办发[1991]8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新型经济组织派遣临时出国人员还应当遵守浙外[1999]209号的相关规定。
2、会同侨胞、台外事部门审查集团出国经营是否符合政策规定、集团人员结构是否合理。
3、审核因公出国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4、审核因公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侨台外事部门的意见。未经批准组织、参加团体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5、会同公安、侨务、台外事等部门对再次出国人员上次执行公务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出入境证件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ETC。
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二)因个人原因出境的
1、按照中办发[1999]23号、工字[2003]13号、浙组[2003]14号、浙工字[2003]38号等文件的规定,由国家职工申请办理对于私人事务 出国通常受到严格控制。
2、考察因私出国国家或者地区;您离开的时间和期限;理由是否充分、合理;您是否负责该费用;是否需要保留党籍,是否已办理保留党籍手续(一般不超过6个月);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不适宜出国(境)的情形。
3、审核个人出国旅游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
4、审核单位和主管部门等的意见。
5.会同公安、侨务、台外事部门等部门,对因私再次出国(境)人员的出入境证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批程序
(一)因公出国(境)
因公出国人员,须于年初向县外办报告旅行计划。方案经书记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按下列程序报批。
1. 报告
因公出国(港、澳)人员所在单位出具《出国(港、澳)团批准文件》或者《出国(港、澳)团确认文件》后前往香港、澳门)”(其中,赴台商务人员所在单位设立项目并出具项目批准文件或出具任务批准文件后),提交相关资料材料送县委组织部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需提交的主要材料:
(一)县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审批表;
(二)单位党委(党组)出具的请求文件复印件两份。需说明任务情况、出国(境)人员基本情况和主要政绩、单位初审意见、最近一次出国(境)时间、所属国家(地区)、次数新经济组织人员应由主管部门出具申请文件(其中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可通过县工商联办理审批手续)。
(三)《因公出国人员检查表》或《赴台人员检查表》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单位党委(党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还必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出国(赴港澳)批准件》、《出国(赴港澳)确认书》(复印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因公赴台人员名单包括赴台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新型经济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人员需提供: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违纪证明;开户银行无不良贷款证明;税务机关按时缴纳税款的证明;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因公赴台人员须提供台湾邀请函。
2、审批
(一)对出国(境)出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必要时进一步调查。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出国公务、赴港澳人员审批》(含《获准出国(境)人员名单》)。审批有效期为三年。同时领取《境外人员情况报告表》。有效期内,出国(境)人员发现问题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组织部门报告,并撤销其审核批准文件。
因公赴台人员,在《赴台人员审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不再核发审核批准文件。同时领取《赴台公务人员申报表》。
(二)审批文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境(境)的,由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一)、材料(二) )、材料等任务审批部门出具任务审批或任务确认文件(四)、材料(五)后须报县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文件有效期内调出、有效期满后再次出境(境)、再次赴台办理业务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办理出国(境)等手续
因公出国申请获批后,持《因公赴港人员审批文件》到侨台外事部门办理出国公务手续港澳”。此外,按照浙办发〔2004〕14号等文件规定,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行前教育。
申请赴台公务许可并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到侨台外事部门、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凭《赴台人员考试表》及相关材料办理赴台手续。其他人员经国台办批准后办理赴台相关手续。
(二)因个人原因出境的
因私出国(境)旅行是指因探亲、就医、求学、探亲、旅游、财产继承等个人原因自费出国(境)旅行。
因私出国(境)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必须按照规定经所在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予办理出境(边境)审批手续。
出国(境)旅行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严禁利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因私出国(境)的费用须自理。不得接受外商、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赞助。三、在职干部出国旅行申请必须严格审批。
县管理干部:
1. 提交审批
县干部因私出国,必须先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有关材料报县纪委征求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送的主要材料:
(一)单位党委(党组)请求文件复印件两份。须写明前往国家或地区、出国(境)时间、期限、事由、费用自理、单位党委(党组)意见等。
(二)《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单位党委(党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主管部门的,还须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其他相关材料。涉外关系说明、邀请函、出入境证件用途等。确需保留党籍的,应当同时提交已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相关材料。
2. 批准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不再核发《审批文件》。同时领取《县干部因私出国(境)报告表》。
(二)在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因私再次申请出境(境)或者因私申请补发出入境(境)证件的,应当办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办理出国(境)等手续
县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获批准后,持《批准表》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关于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通知》及相关材料。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私申请出国(境)的,应当按照公通字[2003]13号、政公通字[2003]38号等文件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并出具出境证明。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证明。收到意见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审批工作纪律
一、人员出国(境)审批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充分了解出国(境)人员情况,填写如实清楚出国(境)人员相关表现,确保第一步办妥。审批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严禁利用私人渠道因公出国旅行。
2、不符合出境(境)条件、材料不齐全、手续不齐全的,不予审批。发现以隐瞒、欺骗、诈骗、伪造个人基本信息、出国(境)情节为不当手段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用公款出国(境)的,出国人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期限的。擅自改变航线或者违反有关外交、安全纪律的,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县管理干部因个人原因出国(境)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离境手续,重大事项必须在出国(境)期间随时报告。存在未经组织批准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因私出国(境)期间违规违纪、变相使用公款等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将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在办理期间,组织部门将暂停批准该人再次出国(境)。一般干部因私出国(境)的,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严格审查控制。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追究。责任。
(二)实行境外(边)境登记报告和出入境(境)证件统一管理制度
出国(境)出差归来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县委组织部、市国安局提交出国(境)旅行相关情况的书面报告,格式为: 《出国(境)人员报告表》,所申请的出入境证件交市外办保管。
因公赴台出差人员回台后,应在1个月内向县委组织部、市国安局书面报告出国(境)旅行相关情况,表格如下:办理《赴台公务人员情况报告》并提出申请,出入境证件须交国台办保管。
县干部因个人原因从境外(边境)回国后,应在10日内将出境(边境)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制作《县干部出国(境)因公报告表》,并将申请的出入境证件报县委组织部保管。因故未能按时出境(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提交申请的出境(境)证件。再次出国(境)的,须凭《县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领取出入境证件。
(三)处理期限
为保证审批工作质量,办理出国审批手续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
本规定未尽事宜,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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