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周红兵)公众都知道,如果在乘坐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保险公司将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旅客在旅行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否从旅行社责任保险中获得赔偿?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受伤游客的请求,判决第三方保险公司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姜某的各项损失;被告旅行社应赔偿原告姜某的各种损失。全部损失100元;
2009年10月22日,姜某与另外10名老年大学生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湖南六日游”旅游项目。合同规定旅游时间为2009年10月26日至31日,旅游价格为每人2240元。合同签订后,江某等人按照约定支付了路费2240元。
旅行社为本次行程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保单规定赔偿限额为每人每次人民币100元,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第五条规定,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时,因疏忽或者因过错导致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游客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10月22日,旅行社与熊佳签订用车合同,委托熊佳运输江某等客车。汽车合同签订后,熊甲委托熊乙运输。熊B持有的驾驶证与允许驾驶的车辆类型不符。
10月26日,江某等人乘坐熊毅驾驶的旅游大巴出发出行。当公交车到达合肥高速公路某处时,熊某驾驶的公交车与沉某驾驶的一辆轿车相撞,造成江某等人受伤。 。经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后,病情逐渐好转。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沉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熊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姜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姜某认为,旅行社是此次行程的经营者,对原告在行程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旅行社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姜某将旅行社列为被告,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旅行社赔偿江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种损失0.56元;第三方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一、旅行社为江某提供旅游服务,在整个旅游活动中应当审慎关注涉及游客人身安全的事项,并有义务保护江某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江某在旅行社安排骑行时发生交通事故。旅行社未履行审核熊毅驾驶证及核准驾驶类型的义务,导致双方旅游合同未能履行。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给江某造成的上述损失。 81473.71元,应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因其从事旅游活动而向旅游者及其指定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组织。根据《旅行社旅游责任保险规定》第二条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因此,旅行社责任保险既是强制保险的一种,也是责任保险的一种。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因疏忽、过失或者其他过失发生事故的,是旅行社应当对旅游者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本案中,江某的损害系旅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符合《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旅行社责任保险具体保险责任情形之一。因此,在扣除100元的绝对免赔额后,第三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在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限额内对旅行社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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