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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草原包车游未签合同受伤 游客索赔医疗费案件

发布时间:2024-11-25 12:03:26

以案例阐释法律

案件基本事实

张某某通过网络平台报名了草原包车游。旅游经营者是旅行社,但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旅行社已经提供了旅游服务,张某某也支付了相应的旅游服务费。旅行社购买了旅行社责任险,保险人为保险公司。

该旅行社认为,付某是其指定司机,也是履行合同的助手。付某(张某为车上乘客)驾驶的车辆与朱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交通部门认定付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某治疗花费医疗费60237.94元。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承保的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旅行社承担。

某旅行社辩称,交警大队认定付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旅行社也向其购买的旅行社责任险报案。即使旅行社被认定有赔偿义务,保险公司也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赔偿。保险公司辩称,实际侵权人付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朱某某(对方车辆)的交通强制保险公司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故本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坚持主张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选择按照违约诉讼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医疗费人民币60,237.94元。

裁判理由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旅行社虽然没有签订相应的旅游服务合同,但旅行社实际提供了旅游服务,张某某也支付了相应的旅游服务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本案中,侵权索赔与合同索赔同时存在。旅游者主张合同诉讼时,旅游者与履行协助人并不直接建立合同关系,而是按照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他按照签订的合同享受旅游服务,因此付某某是代表旅行社向张某某提供旅游服务。如果旅行过程中发生损坏,可以认定旅行社提供的旅行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旅行社未尽到保护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游客张某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被告保险公司主张为付某、朱某的车辆(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是因为本案原告张某主张的是违约行为而非侵权诉讼。保险公司辩称,旅行社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被告保险公司的辩护不予采纳。因被告某旅行社向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原告的事故属于某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根据某保险公司提交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单保险条款第34页承保条款,“保险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情况: 1、被保险人组织时接受旅游活动“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造成第三者损害,并应被保险人的要求确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责任的,这保险人应当将保险金直接赔偿给第三者。因此,保险期间造成的个人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张某某赔偿。

典型含义

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者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出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固有权益受到侵害的,旅游者可以要求赔偿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同时,损害是由于旅行社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况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结合体。游客有权选择提起侵权诉讼或违约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损害对方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利的,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或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造成第三者损害,经被保险人请求,确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未提出请求的,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其赔偿的部分。应该收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作者|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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