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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详解

发布时间:2024-12-11 14:03:2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2]45号)和《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广东省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粤民发[2014]202号)、《潮州市城乡居民(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朝府[2008]3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民政局。部门、镇(场)按照本实施细则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相关工作。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低保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资格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人的三项基本条件。

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五条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包括:

(1) 配偶;

(2) 父母及未成年子女;

(三)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正在接受学士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有法律赡养、赡养、赡养义务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

(一)与家人单独居住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教所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可以申请领取城镇低保。农业户口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划分的镇(场),原则上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一定年限以上、无承包地、不参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分配等,作为申请城镇低保的户籍条件。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的可支配收入总额。

第八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场)提出书面申请。

村(居)民委员会受申请人委托,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场)提出低保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生活困难、依靠家庭赡养、不能形成单户的,可以作为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与家人失散,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三年)以上,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住户信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本县,申请人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可以凭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常住地镇(场)提出申请。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不同户籍的家庭,应当在提出申请前将户籍一起迁移。因特殊原因不能一起迁户口的,可以选择到户主或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口所在地办理。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须提供未领取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证明。

(三)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

,一般按照户籍类别申领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核查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 镇(场)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乡(场)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立即补齐全部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必须如实申报。

镇(场)应当对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分别登记。

“低保办理人员”是指参与具体办理并负责低保受理、审核(含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民政部门和镇(场)工作人员。津贴。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

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资产。

第十六条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收入。是指因任职、受聘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就业或者就业有关的收入。

(2)家族经营净(net)收入。指生产、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包括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生产收入和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贸易、餐饮、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业的有偿收入等 服务活动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房地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证券红利、储蓄保险投资等红利、集体财产收益、红利等动产收入等。房地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收入。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转让房地产以及其他房地产收入。

(四)转移收入。是指国家、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之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退休金、失业保险费、社会救助费、遗属抚恤金、补偿收入、继承收入、捐赠(赠与)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七条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残疾人功能代偿车除外)、船舶;

(3) 房屋;

(4) 索赔;

(五)其他财产。

第十八条 镇(场)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村)协助下,组织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员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进行走访。常驻)委员会。对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情况进行一一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条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调查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

(一)信息核实。镇(场)通过县民政部门和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办理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申请低保家庭的养老金、存款、有价证券、自营职业等。 、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并根据信息核查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意见。

(2)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衣食住行等实际生活情况;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住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实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邻里走访。调查人员深入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社区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情况。

(4) 函件索取证明。调查人员以函件方式向有关单位和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调查方法。

第二十条 镇(场)核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后,按照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人程序进行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场)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复审。

第五章 民主评论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场)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在5个工作日内,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天。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地对镇(场)工作人员、村(居民)党组织、村(居)委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熟悉的村(居民)居民进行。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参加活动。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审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民主审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动政策。镇(场)工作人员讲解低保资格、补偿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公布考核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户籍调查员介绍申请家庭的经济情况。

(三)现场评审。民主评审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审,评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

(4) 得出结论。镇(场)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估,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5)签字确认。民主评审应当有详细的评审记录。所有评审人员均应签字确认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场)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第六章 审批

第二十五条 镇(场)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实、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村(居民)报告。村(居)委会设立委员会。入户调查、民主评价、审计结果在户务公开栏目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镇(场)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县民政部门收到镇(场)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批准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担保的数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过镇(场)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县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对镇(场)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综合审核,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县民政局应当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排查的低保申请进行入户调查。未经调查核实,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直接批准为低保对象。

每年第四季度,县民政部门计划对新年度新低保对象和继续领取低保对象进行调查和综合审核。

县民政部门可以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场)、村(居)委会派人参加低保审批,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批意见。家庭符合低保条件。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额按照申请人家庭核定的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家庭共同居住人口数计算。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低保家庭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一)老年人;

(2) 未成年人;

(三)重度残疾人;

(四)重症患者;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第二十九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镇(场)、村(居)委会设立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设置的电子屏等方式,将拟低保家庭的情况进行通报。政务大厅。并将公布地点。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投保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经批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并自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将批准申请重新公示。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三十条 低保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通常在每月10号之前分发到家庭。

第八章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民政部门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家庭收入来源,对低保户实行分类管理。镇(场)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审核,并根据情况及时报县民政部门办理低保基金暂停、减少或者增加的手续。审核结果。

低保家庭应当定期向镇(场)报告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变化。

第三十二对城镇“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且收入基本保持不变的家庭,每年可审核一次。原则上,对于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以及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工作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六个月审查一次。审查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

第三十三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对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健全低保对象信息公众查询机制。公示时应当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乡镇(场)应当公开低保监管咨询举报投诉电话,积极接受社会和公众对低保审批的监督、投诉、举报。

第三十五条 县民政部门、镇(场)应当健全举报核实制度,对收到的实名举报一一核实,并将核实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第九章 部门职责和问责

第三十六条 财政、审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协助查询低保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赡养证明、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并作出财务报表。根据信息核实申请人家庭状况。关于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意见。

(一)县民政部门职责:

(一)组织调查研究,起草城乡居民(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城乡居民(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步骤;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为群众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2、指导、监督、检查(抽查)下级民政部门开展城乡居民(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3、负责管理城乡居民(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4、负责制定和批准年度生活津贴预算;

5、负责城乡居民(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统计汇总、档案管理;

6、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批和最低保障金额的确定。

(二)县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本级预算和保障资金筹集的执行和检查,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2、审核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确保按照支付计划支付;

3、审核县民政部门编制的各期报表和年终决算,并按规定汇总报送;

4、检查、监督低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低保资金财务制度,保证核算准确,定期报告。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饶平县城乡居民(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饶平县[2011]19号)同时废止。同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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