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3月15日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22)将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并归口。并属强制性国家标准。 1985年-1985年首次出版,2006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我们来看看与之前的标准GB 5749-2006相比,有哪些变化?
1、水质指标变化
1、水质指标由2006年的106项调整为97项,其中常规指标43项,扩展指标54项(原标准中的“非常规指标”更名为“扩展指标”)。
2、新增高氯酸盐、乙草胺、2-甲基异冰片醇、土臭味素4个指标;
3、删除耐热大肠菌群、三氯乙醛、硫化物、氯化氰、六氟乙烯、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甲醛、1,1,1-三氯乙烷、1,2-二氯苯、乙苯等13项指标;
4、将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改为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氨氮(以N计)改为氨(以N计),名称1,2 -二氯乙烯改为1,2-二氯乙烯(总量);
5、修改了硝酸盐(以N计)、浊度、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游离氯、硼、氯乙烯、三氯乙烯、乐果等8项指标限量;
6、增加了核素分析评价总β放射性指标以及微囊藻毒素-LR指标应用的具体要求;
7、删除了小型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的暂行规定(见2006年版第四章)。
2、常规水质指标类别变化
1、微生物指标由原来的4项调整为3项,删除耐热大肠菌群指标;
2、毒理指标由原来的15项调整为18项,删除甲醛,将硒、四氯化碳转为扩大指标;将原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等非常规指标,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调整为常规指标,强化了消毒副产物的要求;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由原来的17项调整为16项。调整了挥发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等扩大指标。原非常规指标氨氮更名为氨并调整为常规指标。
4、消毒剂类别和放射性指标不变。
3、水质参考指标变化
1、由2006年的28项调整为55项(详见附录A);
2、新增钒、666(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敌百虫、甲基托布津、山葵素、氟乐灵、甲霜灵、柠檬嗪、乙酰甲胺磷、甲醛、三氯乙醛、氯化氰(计算如 CN-)、亚硝基二甲胺、碘乙酸、 1,1,1-三氯乙烷、乙苯、1,2-二氯苯、全氟辛酸、全氟辛磺酸、二甲基二甲基二硫醚、二甲基三硫醚、碘化物、硫化物、铀、镭226;
3、调整了2-甲基异冰片醇、土臭味素2个指标,作为扩展指标添加到标准文本中;
4、更改了三个指标名称:二溴甲烷改为1,2-二溴乙烷,亚硝酸盐改为亚硝酸盐(以N计),石棉(>10μm)改为石棉(纤维>10μm);
5、调整了一项指标限值,即石油(总量)。
4、缩小城乡饮用水水质标准差距
原标准中,小型集中供水是指农村地区日供水量小于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小于1万人)的集中供水。还指出,小型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受条件限制时,部分水质指标可暂按表4执行,细菌菌落总数、砷、砷等14项指标要求。和氟化物适当缓和。新标准删除了表4,仅在《表1生活饮用水通用指标及限量》备注中指出,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水源和纯净水条件而受到限制时,细菌菌落总数应为: /mL 或 /mL,氟化物限量执行 1.2 mg/L,硝酸盐(以 N 计)执行 20 mg/L,浊度限量执行3NTU,仅放宽了四项指标的限制。
新标准中,小型集中供水定义为日设计供水量小于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小于1万人的集中供水,删除了“农村”。用“设计日供水量”代替“日供水量”更为准确,避免因日用水量波动造成标准适用范围不一致。可见,新标准对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要求更高,取消区域限制,缩小城乡饮用水水质标准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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