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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领取条件及标准详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补助政策

发布时间:2024-12-15 13:03:29

谁有资格领取幸存者困难津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可以按照“多补少补”的原则,定期或者定期给予补助。对困难较大的给予补贴,对困难较小的给予少补贴,对无困难的不给予补贴”。临时援助。

(二)幸存者生活困难补贴一般以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地区的标准)。对在保卫、拯救国家资产、抗敌作战中牺牲的,可以适当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遗属津贴按照应享受遗属津贴的人数和标准计算,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死者生前依靠其赡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亲(含抚养死者的家属)、丈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工作能力; ②母亲(包括抚养死者的人)、妻子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③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包括遗腹子、收养子女、前妻、前夫所生子女),或基本丧失学习能力的子女。工作能力; ④弟妹(含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中学就读,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农业生产取得的报酬,作为其生活费。这部分收入应当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时予以考虑。

用人单位违法拒绝提供补贴的,劳动者家属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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