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印发实施办法,并报你们。我们归档。
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后家属生活困难问题,1957年和1964年,内政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联合通知原则规定:可以提供临时或定期补贴。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很不一致,相互影响。为妥善解决死者家属生活困难,贡献安定团结,解除广大职工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作出更多贡献,立足当前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要求,现暂行规定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死者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困难者多补贴、困难者多补贴”的原则,给予定期或者临时补偿。对小困难的少补贴,对无困难的不补贴”。补贴。
2、幸存者生活困难补贴一般以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地区的标准)。对在保卫、抢救国家财产、抗敌作战中牺牲的,可以适当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遗属津贴按照应享受遗属津贴的人数和标准计算,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死者生前依靠赡养费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亲(包括抚养死者的抚养人)或者丈夫年满六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2、母亲(包括抚养死者的家属)、妻子年满五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3、子女(含遗腹子、收养子女、前妻、前夫所生子女)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后仍在普通中学就读,或基本丧失学习能力工作;
4、弟妹(含同父异母的兄弟、同父异母的兄弟)未满十六周岁,或年满十六岁后仍在普通中学就读,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农业生产取得的报酬,作为其生活费用。这部分收入在计算生活费补贴标准时必须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扣除死者必要的生活费后,剩余部分作为遗属的生活费。金额不足的,给予补贴。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广大职工生活水平确定。
六、遗属领取定期补助后,如遇特殊困难,死者所在单位也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对于领取补贴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人员减少等原因,根据新情况,其生活困难补贴可能会减少或停发。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死者生前工作单位经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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