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调整省级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亡职工伤残津贴、生活照顾费和家属抚恤金的通知 (2008)
金老舍厅刊[2008]141号
各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平朔煤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属下煤矿企业、山西省煤炭工业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试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经济形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登[2008]25号)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残疾人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全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因公死亡职工扶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如下:
1.调整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因工受伤、领取因工死亡职工家属抚恤金的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2、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五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110元。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六级残疾人每月增加90元。 (其中: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致残,被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每人增加125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每月可增加95元。
(二)生活护理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5元;生活不能自理的,每人增加55元;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4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40元,老人、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
3、资金渠道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照顾费、扶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或者如果企业仍然支付福利,企业将通过原来的渠道解决问题。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
4. 治疗批准
企业按照本通知调整伤残津贴、生活照顾费和扶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当填写省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山西煤炭工业和社会保险局审核后报山西省煤炭工业和社会保险局。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5、其他
(一)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补助标准的通知》(金劳社养[2002]310号)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工伤待遇。对赡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死亡职工,其工伤护理费和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照本通知执行。
因工负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养老保险政策每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二)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破产、重整,且破产、重整时核定的工伤经常性费用已交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性费用未转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结算。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一次性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不纳入本次待遇调整范围。
调整因工受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五大惠民”工程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抓好组织实施,把增加的福利尽快分配给受伤职工。 。
2008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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