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幸福人寿保险条款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和本合同承保
包含与本合同相关的条款、声明、注释以及申请表和恢复申请表
它由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和其他承诺组成。
第2章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费的支付
第二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
我们公司)
本保险的责任以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和保险费确定。
当公司同意提供保险并签发保险单时,一切就开始了。除非另有约定,保险单签发
该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每年对应的日期为相应的生效日期。
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时,应当签发保险单:
承保范围的证据。
第二期及以后保险费的缴纳、宽限期及合同有效期
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按照本保险计算
请将订单中注明的送货方式和日期提交给我公司,并索取收据并妥善保存。喜欢
公司派员收款时,应将其交给收费员,并要求妥善保管凭证。
如果到期未缴纳第二期及以后的保险费,则按照保险单上注明的金额
从交货日期的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如果在宽限期内未交付,则
合同自宽限期结束之日起终止。如果保险发生在宽限期内
一旦发生事故,公司仍负责保险,但未缴纳的保险费应从保险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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