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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办法:保障供水单位及设施卫生许可制度

发布时间:2024-12-18 04:03:26

安徽省饮用水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安徽省卫生厅1997年2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建设部和卫生部。

第二条 安徽省对集中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机构)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三条 我省所有供水单位和二级防洪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机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申请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集中供水的水源和卫生保护区的选择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二)集中供水产水区环境清洁、卫生便利,有完备的饮用水净化消毒设施。在制水、储水、供水过程中,制水、储水、供水过程中使用的产品必须关系到饮用水的健康和安全。具有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批准文件和编号,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不得污染水质;

(三)集中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测室,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

(四)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施工和使用材料应保证饮用水水质不受污染,并有利于清洁、消毒。各类储水设施10米范围内不得有化粪池、化粪池等。对求水厕所、储油罐、污水管、垃圾场等有碍卫生的建筑物,溢流管、排水管不得与污水管相连,进水孔应密封锁紧;

(五)工厂水、末端水和集中供水的二次供水水质经卫生行政部门采样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直接从事供水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取得培训和体检合格证;

(七)有完整的健康管理组织和健康管理制度。

第四条 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单位)的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辖范围颁发。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申请核发卫生许可证,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带规划;

(三)制水工艺流程图;

(四)净水器、消毒剂的名称、规格、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五)从事系统和水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培训、体检证明;

(六)水质检验实验室专职检验人员名单;

(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可根据不同的申请单位分别需要。

第五条 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受理申请,并指派两名以上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完成对申请单位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查和水质抽查。 1个月内。检查合格后,发给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

供水水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集中监测。

二次供水水质每年抽查不少于两次。检测项目为比色、浊度、细菌总数、大肠菌群、余氯。不同建筑材料储水箱(箱)附加检测指标为:玻璃钢储水箱(箱)苯酚、耗氧量检测,水泥储水箱(箱)砷、铅检测,钢制储水箱(箱)检测)进行铁测试。

第七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级卫生部门申请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企业申请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企业周围30米范围内无有毒有害污染源;

(2)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材料和成品仓库,库房顶棚、门窗齐全,库房干净整洁,防潮、防霉、防鼠-防护设施,严禁堆放杂物;

(3)与产品有关的各种原材料、辅料入库前必须由生产企业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检验记录。水处理剂不得以铝灰为原料生产玻璃钢水箱及其制品,生产管道、管件等的原辅材料必须为食品级;

(四)生产过程和生产过程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五)建立产品检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合格的产品凭合格证方可出厂销售;

(六)直接从事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的生产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体检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

第八条 申请批准的产品必须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批准申请表》,认真填写并附下列资料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主要产品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原材料、辅料的名称、规格、牌号、标准以及原材料、轴材生产厂家提供的检验证明;

(三)产品配方及相关参数、使用方法、使用范围;

(四)产品企业标准及开发报告;

(五)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的产品检验资质报告;

(七)试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八)试用产品样品和产品说明书;

(九)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后受理申请,并指派两名以上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在1个月内完成现场卫生监督和产品抽样检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省级相关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审评委员会进行审评,通过审评的产品必须按照《主要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卫生部批准。饮用水卫生”并应在1个月内报卫生部审查。是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品。省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后2个月内发出批准文件,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省范围内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广告,必须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广告批准证书》。否则,不得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广告。广告。

第十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2月20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安徽省水处理剂(具)卫生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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