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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通知发布

发布时间:2024-12-18 07:03:03

经河北省政府批准,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扶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合同法》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自2020年起,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照顾费、扶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职位由1级调整为4级。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负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的扶养亲属,享受因工负伤职工伤残津贴、职工扶养亲属抚恤金因公死亡的人员以及生活护理费用。调整后的标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对符合河北省规定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额外领取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伤残160元。三级伤残、四级伤残150元。伤残津贴;对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有五级、六级困难的残疾职工,用人单位还应当按五级不低于140元、六级不低于120元的标准分别增加其残疾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补足。 《通知》还规定,职工因公死亡赡养亲属的,其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抚恤金增加60元。

为确保今后河北省工伤人员生活照顾费标准调整更加及时,《通知》明确,自2016年起,河北省工伤人员生活照顾费标准由市政府统一调整。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不再另行发文。同时明确,对于护理级别未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每年调整护理费标准;护理等级发生变化的,自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确认结论的次月起调整护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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