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家属可以申请多少年的生活费?
可以申报的年数取决于受抚养人的具体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如果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则期间计算至十八周岁;如果家属不能工作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则该期限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 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扶养人是指依法负有赡养被害人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仅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
抚养人数为数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损害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一)医疗费用:按照医院对当事人交通事故外伤治疗所需费用计算,并相应支付。结案后如需继续治疗,需支付必要的治疗费用。
(二)误工补贴: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用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金额计算。计算发生地国有工业平均收入。
(三)住院伙食补贴: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用: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工资损失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用计算。
(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按照残疾程度和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用计算。赔偿期限为二十年,从死亡之月起计算。但5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器具费用:因残疾需要配备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的,通用器具费用按医院证明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赔偿金: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用计算,赔偿期限为十年。未满16周岁的,每小一岁,年龄减少一岁;七十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年龄减少一岁,最低不少于五年。
(九)家属生活费:限于死者或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赡养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员,按照居民生活费补贴标准计算在交通事故发生的地方。未满18周岁的,抚养至18周岁。没有劳动能力的,补助20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1年,年龄减少1岁,最低不少于10年; 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赡养其他家属五年。
(十)交通费用:按当事人实际需要的费用计算,收到后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到账后支付。
综上所述,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由补偿义务人支付,但补偿金额要根据被扶养人的具体情况,并根据当地最近的平均生活费计算。居民或农村地区。根据平均生活费用来合理计算,一般年龄越大,生活费用就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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