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享百科

国家旅游局发布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通知,详细解读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服务网点设立区域范围

发布时间:2024-12-19 02:03:07

颁发部门: 国家旅游

发文号:旅政发[2009]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旅行社条例》实施有关问题现将《条例》及《细则》通知如下:

一、《条例》第七条和《细则》第八条第二款所称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包括自治州、盟、省人民政府设立办事处的地区各自治区、直辖市、区。旅游管理部门。

二、《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为设区的市的行政范围,适用于自治州、盟、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各自治区设立行署。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省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由各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缴纳或者补足旅游费用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处以罚款以上的旅行社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提供银行担保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金额调为“降低50%”,具体办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旅行后;旅行社降低旅行社优质押金比例并设立分支机构,旅行社优质押金增量比例也将减少。

四、《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所称购物活动,是指纯粹或者主要以购物为目的的活动。景区内的购物摊位和商店,如果不是旅行社和导游专门安排的,且旅行社和导游不要求游客去购物的,则不包括在内。

5、《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改变旅行合同安排的行程”不包括因非旅行原因造成的客观情况需要调整行程顺序的情况机构。但是,旅行社指定的导游、领队应当事先向旅游者说明已发生的客观情况和调整行程的必要性。

六、《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所称接待和服务费用,包括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向交通、住宿、餐饮、风景名胜区等相关企业支付的费用,即旅行社支付给接待服务人员的采购费用以及支付给导游的日常业务费用和报酬,为旅行社营业成本。

七、《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参照本条例适用”,是指《条例》第三章有关外国投资者的规定。投资旅行社的规定。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2009 年 7 月 10 日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有疑问请发送邮件至:bangqikeconnec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