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61号
广州王老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7月23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反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广告口号/导致误解/不正当占用商誉
裁判分
人民法院在认定广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时,应当根据相关广告口号的内容是否存在歧义、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等因素进行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虚假宣传的过错。一方当事人基于双方此前存在的商标许可合同关系以及自身对提高相关商标商誉的贡献等因素,发布涉案广告语,告知消费者基本事实,与该案相符。符合客观情况,没有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有可能,且不存在不当占用相关商标知名度、商誉的过错,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本案适用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1993年实施)
案件基本事实
广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是“王老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人。上述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种类均为第32类:包括非——酒精饮料、果汁、植物饮料等。 1995年3月28日、9月14日,红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岛集团)与广州羊城制药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分别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证》。并取得“王老吉”三字红纸包装及罐装凉茶饮料的1号商标专用权,生产、销售。1997年6月14日,陈宏道荣获“设计奖”。并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王老吉”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名称为“冠铁”。2000年5月2日,广药集团(广药集团)许可人)与红岛集团(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规定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红罐、红瓶装王老吉凉茶。未经许可人书面同意,不得将商标再许可给任何其他第三方,除非是被许可人投资(包括独资或合资)的情况除外企业使用该商标时,必须通知许可人,但其及其关联公司生产、销售的绿纸包装“王老吉”凉茶除外,许可人不得在该类别中使用该商标; 32种商品(饮料)。类别)或授权第三方使用“Wong Lao Kat”商标。双方约定,许可性质为独占许可,许可期限为2000年5月2日至2010年5月2日。1998年9月,红岛集团投资设立东莞市加多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中国)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是加多宝集团的下属企业。
此后,通过红岛集团及下属企业长期、多渠道的营销、公益活动和广告宣传,培育出红罐装“王老吉”凉茶品牌,并荣获多项荣誉。例如,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于2003年荣获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为驰名产品,“王老吉”罐装凉茶装潢被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知名产品包装装潢;罐装“王老吉”凉茶多次被相关行业协会评为“最具影响力品牌”;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认证,罐装“王老吉”凉茶2007年至2012年均取得市场销量或销量榜第一等成绩。加多宝中国公司成立后,开始使用前述“王老吉”商标生产红色罐装凉茶(“王老吉”商标从上到下对称地印在罐的两侧)。
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广药集团与红岛集团商标许可合同纠纷作出终裁:(一)《“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补充协议》及《关于“王老吉”的补充协议》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无效;(二)红岛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2012年5月25日,广药集团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大健康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 2012年6月左右,大健康公司开始生产“王老吉”红罐装凉茶。
2013年3月,大健康公司在重庆多家超市采购了外包装上印有“全国领先的红色罐装凉茶已更名为加多宝”字样的“加多宝”红色罐装凉茶产品以及带有“加多宝”字样的产品。一个手袋,上面写着“全国领先的红罐凉茶更名为加多宝”。据重庆公证处(2013)第17516号公证书显示,“中粮我买网”网站上有“加多宝”红罐凉茶产品销售。销售页面上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更名为加多宝”的广告活动。根据公证书(2013)豫证字第20363号,在央视网络广告频道VIP品牌俱乐部, 5月16日,还有一则“加多宝”红罐凉茶产品广告,上面写着“全国领先的红罐凉茶更名为加多宝”。 2012年,人民网美食频道以“王老吉红罐更名为加多宝但配方技术不变”为题进行报道。 2012年5月18日,搜狐新闻发表了题为《红》的报道。 “灿王老吉更名为加多宝”。2012年5月23日,《中国食品报》电子版发表了题为《加多宝是原王老吉”;同日,网易新闻也发表了题为《红罐‘王老吉’正式更名为‘加多宝’》的报道,并指出,该信息来自《北京晚报》。 2012年6月1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加多宝凉茶全国上市红罐王老吉正式更名》。
大健康公司认为,上述广告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导致消费者形成误解。请求确认加多宝中国公司发布的含有涉案广告词的广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并责令立即停止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发布含有涉案或者与其相似标语的广告。
裁判结果
2014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物中法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 1、确认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销售的产品中含有“龙头红罐”成分。国内销售额”。 “凉茶更名加多宝”的广告语构成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 2、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删除、更换销量全国领先的“红罐头茶更名加多宝”广告语。以“茶更名加多宝”为口号的产品包装及电视、网络、视频、平面媒体广告; 3、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重庆日报》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 4、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万元; 5、驳回原告大健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加多宝中国公司、大健康公司提出上诉。 2015年12月1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加多宝中国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7)最高院第151号民事判决书: 1、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 2、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终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 3.驳回大健康公司的索赔。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全国领先的红罐凉茶已更名为加多宝”的广告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日常生活经验以及一般情况相结合。相关公众的关注。 ,判断涉案广告标语是否片面、含糊不清,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
首先,从涉案标语的含义来看,加多宝中国公司对涉案标语“全国领先的红罐凉茶已更名加多宝”的描述和宣传属实,与涉案标语相符。客观事实。经查明事实,红岛集团自1995年获得“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以来,一直独家生产、销售“王老吉”红罐装凉茶。直至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广药集团诉广药集团诉讼及红岛集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仲裁裁决后,红岛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十七年来,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作为“王老吉”商标的被许可人,通过多年的广告和使用,对其进行了使用。 “王老吉”红罐凉茶在凉茶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统计,罐装“王老吉”凉茶2007年至2012年市场销量或销售额均排名第一。在“王老吉”商标许可期间,广药集团未生产、销售“王老吉”红罐头花草茶。因此,涉案标语前半部分的描述“全国领先的红罐凉茶”与统计结论一致,不存在虚假信息,且指向非常明确,指向生产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销售“王老吉”红罐装凉茶。 2012年5月9日,“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无效。加多宝中国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始生产“加多宝”红罐凉茶。因此,涉案标语后半段,一些“更名加多宝”的说法,也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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