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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飞灰的危害性及为何被列为危废名录的详细解析

发布时间:2024-12-20 04:03:20

粉煤灰是烟气净化系统收集的粉尘(飞灰),其中含有二恶英、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根据(-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除尘飞灰,按危险废物处理”。

1 垃圾焚烧飞灰的危害

为什么焚烧飞灰被列入危险废物名录?

由于垃圾焚烧飞灰中含有二恶英,其浓缩重金属的浸出可能会造成环境问题。

在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飞灰在被捕获之前很容易在烟气中富集二恶英、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即含量较高)。同时,生活垃圾飞灰中的氯含量一般在百分之十以上,对应的含盐量也较大。即环境中粉煤灰的可溶部分会带入更多的重金属等污染物进入环境。 。飞灰被归类为危险废物,必须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垃圾残渣等混装,也不得与其他危险废物混装。

同时我想补充一点。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豁免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多项具体处置措施。不过,这“仅豁免了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豁免环节前后,仍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且豁免环节内,可豁免的内容仅限于符合规定的内容。”列出的条件。”根据所列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不符合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要求”——也就是说,并不意味着垃圾焚烧飞灰不属于危险废物管理。任何级别的危险废物。

2 垃圾焚烧飞灰与炉渣的区别

当然,矿渣对环境也有危害,但它的危害比粉煤灰要小。

1)污染物少

前面提到,排烟道中的飞灰本身就会富集气态污染物。同时,随着炉膛温度降低,烟气中的二恶英再次合成(特别是在250-400度的温度范围内)。上述两个问题对于炉渣来说则不存在(炉渣直接排放,比表面积小,因此不会存在气态污染物富集的问题。同时,炉渣产生的环境为高温,二恶英将被完全降解);

2)稳定性好

大致可以理解为:炉渣的形成环境有点像粉煤灰的无害化处置过程(高温熔化、凝固)。当然,两者的温度范围不同,但在炉内800度左右的高温下,矿渣的环境稳定性一般比粉煤灰好。

3 危险废物识别

1、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判定该物质是否为固体废物。判定为固体废物的,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判定。 《清单》中出现的所有废物都必须是危险废物。

2、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危险特性不明确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_T)的规定进行处理。 298-2007)。确定。

三、无法按照国家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环境保护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鉴别。

4危险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管理基本框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营业执照”等

司法解释

“两高”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转移发票管理办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

国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

规范性文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备案报告指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核许可指南》、《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管的意见》 《废物和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标准化废物管理指标体系》、《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建筑项目废物”等

地方法规

危险废物主要管理制度

目录系统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鉴别标志。

标签系统

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管理计划及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县级以上。

调拨订单系统

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表。

营业执照制度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执照。

应急预案系统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事故报告系统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产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将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业务记录及报告系统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或者记录簿)和视频监控系统。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的类别、重量或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环境监测状况及是否发生事故等事项,保存相关视频监控录像,并提交报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至少每月信息。

许可证颁发报告系统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本级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核发情况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国务院。

危险废物储存和处置

贮存

储存危险废物时,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腐蚀性、毒性、可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包装,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签。危险废物的特性应根据其产生源的特性和HJ/T298.1-7进行识别。

处置

年产生危险废物5000吨以上的企业应当有自己的利用或者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除贮存、自用或者处置外,应当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处置。禁止擅自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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