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记者杨国华)游客夏某通过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牛旅游)签订赴泰国旅游的团体出境旅游合同,并与中国康辉采取跟团拼团的方式旅行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牛旅游)康辉旅行社(以下简称康辉旅行社)组织的出境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
夏某玩耍时不慎溺水。其家人认为途牛旅游、康辉旅游存在明显过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并道歉。但两名被告均辩称自己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近日,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未履行必要的提醒义务,应对夏某溺水死亡承担相应责任,并共同赔偿人民币1万元。
事件:泰国旅游海滩溺水
2014年10月14日,夏某与爱人、同事崔某与途牛旅游签订《团体出境游合同》前往泰国旅游。本次行程采用拼团的方式,与康辉旅行社组织的出境团一起安排旅游服务。
11月9日17时左右,一行人抵达泰国沙美岛,入住度假酒店。据夏家人介绍,夏和其他团友在海边玩耍时,被突如其来的巨浪卷走,水深没过腰部。其他队员最终获救,但夏某因抢救无效溺水身亡。
夏的同事崔向记者回忆,旅行团中几个人站成一排(我们是与海岸线平行站立),站在海水中。当时水深不过胸部(我身高158厘米)。
突然,离岸边五六米处有一个女孩向我求助。我游过去救人。这时,女孩搂住了我的脖子,我们一起沉入了水底。我用尽全身的力气浮出水面,对她说:“你这样掐着我的脖子,我们就一起死。你想活下去,就听我的话,按住我的肩膀。”
崔某说,救出女孩后,我一抬头,看到远处有几个人在跑。我也跑了过去,当地人把夏抬上了车。
崔回忆道:当时夏的状态是闭着眼睛、闭着嘴,看上去就像是在睡觉,神情十分平静。车子抵达岛上的医院。夏先生躺在病床上,工作人员正在对他进行心脏复苏和人工呼吸。经过几分钟的抢救,夏某被转移到另一家医院。然而没过多久,崔氏就听说夏氏去世了。
起诉要求途牛康辉赔偿并道歉
夏家人表示,惨案发生后,他们多次向途牛寻求解释,但没有结果。其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途牛旅游、康辉旅游承担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
夏家人抱怨,海水正处于退潮,台风前夕,度假酒店附近的海滩已经挂上了红旗,表示危险,不适合沙滩玩耍,海滩附近的救生员也已被停职。疏散。但两被告及其指定的导游、领队未能就上述危险情况向团员作出真实解释、明确说明,也未履行安全提示和预警义务。
夏家人还在诉状中表示,两被告指定的导游、领队不具备国家旅游部门颁发的导游资格,也不是两被告聘用的正式员工。
夏某家属称,夏某死亡后,两被告反应消极,没有立即协助家属处理后事,提供必要的协助。两被告人有明显过错,严重侵犯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因此,夏家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278元;丧葬费34760元;死亡赔偿金34760元;原告往返交通费、签证费、办理丧事公证费15696元。 ;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途牛康辉在辩解中认为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
对于夏家人的申诉,途牛旅游和康辉旅行社均拒绝承担责任。
被告途牛旅游辩称:事故发生在游客自由活动期间。作为旅行社,我们已告知游客海滩没有救生员。海滩上的红旗意味着危险区域禁止游泳。受害者必须从酒店穿过去海滩。路上可以看到红旗,所以我们履行了事前必要的警告义务和事后救援义务。作为一个成年人,如果明知自己不会游泳,仍然在水里游泳,那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事件发生后,我们并没有欺骗受害人家属签署免责文件。受害者家属从日本赶赴泰国。我们积极帮家人订机票。但由于后台系统问题,我们无法确定门票是否已预订。我们没有过错,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康辉旅行社还辩称,夏某是在自由活动中溺水身亡,原告对此予以认可。事发后我们的导游和领队都履行了必要的提醒义务和救援义务。成年后,夏明知道自己不会游泳,但还是走进了水里。他无视《团体出境旅游合同》、《安全须知》、《行程安排》、《团体须知》以及导游、领队的安全提示,不穿救生衣是对个人权利的漠视,我们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定旅行社未尽到提醒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夏某于2014年11月9日下午随旅游团抵达沙美岛,入住当地度假村后,正值游客自由活动时间。夏和其他几个小组成员去海边玩。夏后来溺水身亡。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32分死亡。
法院认为:途牛旅游、康辉旅游均声称事发时海滩上有红旗、警示牌。据途牛旅游提供的图片显示,红旗的意思是禁止游泳。但两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导游、领队禁止游泳。因此,两被告未履行必要的警示义务,应对夏某溺水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还认为:旅游合同中已告知游客选择下水游泳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携带救生设备协助游泳。游客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选择风险可控、对自己负责的活动。安全负责。夏先生作为合同当事人,知晓合同内容。因此,他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两被告的责任。
一审商人被追究责任,其上诉被驳回。
一审法院判决途牛旅游、康辉旅游赔偿原告丧葬费23267元;死亡赔偿金9418元;赔偿往返交通费、签证费、公证费9418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万元。此外,法院还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死者夏某家属认为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过低,遂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月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终审法院认为,虽然明确途牛旅行社、康辉旅行社对夏先生的死亡有过错,但酌情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对于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夏先生家属提出上诉,称途牛旅行社、康辉旅行社的责任比例异常低,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
提高维权意识、消费前保留证据的小贴士
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吴绍志律师告诉法晚记者,本案中,旅行社因无法证明其履行了提醒义务,对夏某的意外溺水负有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十九条: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履行约定的必要的提醒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同时,第26条也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本案中,法院可能认为夏某有一定的过错,因而作出上述判决。
吴绍智律师建议,出国旅游时,消费前一定要增强维权意识。在消费过程中,要学会收集证据,尽可能保留证据,比如书面合同、视频、音频等,如果以后发生消费纠纷,那就成问题了。取得了有利的证据。文/记者 杨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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