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员因个人原因出国(学习、就业、探亲、访友、旅游、就医、继承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等)的,必须提前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对出境且尚未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党员,原则上不再办理保留党籍手续。
2、保留党籍所需材料:
(一)本人的保留党籍申请书;
(二)境外(境外)亲友(单位、机构)的邀请函、录取通知书或者求职通知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3) 护照复印件。
3、填写《党员因私出国、出境保留党籍批准表》,根据保留党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签署批准意见,并报送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4、党员保留期限:
(一)出国留学的,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学习时间为限;
(二)出国工作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受到限制;
(三)赴香港、澳门探亲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四)赴台探亲者,一般需要三至六个月;
(五)出国探亲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六)出国进行其他非公务活动时保留党籍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保留党籍期限自出境之日起计算。党员虽经批准保留党籍,但正在等待签证或因其他原因尚未出国(境)的党员,仍应按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党费。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处理。
五、恢复党籍所需材料:
(一)本人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
(二)填写《共产党员因私出国(境)恢复组织生活批准表》;
(三)出国旅行思想报告;
(四)留学生回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
(五)教育部留学生党务管理机构或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在国外的表现证明或两名了解申请人在国外情况的证明人(一般不应是申请人的近亲属)申请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出具的书面证明)。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党员因私出国,未经批准保留党籍,期限超过六个月的,视为退党。
(二)党员因个人原因出国(境),其与流动党员管理党支部保持组织关系的,在此期间不缴纳党费。党员回国后经批准恢复党组织生活的,应当缴纳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三)党员因个人原因出国的,应当按时回国。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留党员期限的,应当向流动党员管理党总支提出延长保留党员期限申请,并持有《延长保留党员批准表》。应报批《共产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可以延长。
(四)党员因私出国,超过批准期限六个月内回国的,应当向流动党员管理党支部说明原因。经审查理由合理且无其他问题的,可以恢复组织生活;无故超过期限的,一年内回国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按照党员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个人有了正确的认识后,就可以恢复组织生活;无故逾期回国一年以上的,一般不再恢复组织生活,应当自行退党。
(五)因私出境的预备党员达到转正期限的,一般待回国后提交转正申请和思想报告。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的考察,即符合成为党员的条件。如果条件具备,我们将讨论其正规化问题。
(六)党员长期出境定居的,其党籍自出境之日起终止。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相关材料存入自己的档案。
(七)因私出国(境)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审查和恢复程序严格按照《关于境外归国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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