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行社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1、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6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100万元;
2、国内旅行社,人民币10万元。质量保证金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管理期间赚取的利息归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旅行社申报及审批
1.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必须向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2、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管理部门批准。申请设立旅行社提交的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出具的简历及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资信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营业地点证明;
7、运行设备状况证明。处罚: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1、招揽、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保存业务档案的;
(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未能在时间限制内进行校正,则应将其暂停15至30天以进行修改,并且还应被罚款超过5,000元人民币。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一)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2.未按照规定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
3、所提供的服务不能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
4、所提供的旅游服务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在行程中增加服务、强行向游客收费的;
5、聘用未经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并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6、选择未合法注册的境外旅行社作为接待机构;
7、未与境外接待机构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非法转让或者变相转让许可证的;
(二)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代表机构等机构的;
4、变更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停业、停业等,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
5、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者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6.向旅游者介绍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或者含有色情、迷信、赌博内容的旅游项目;
七、旅游广告不得标明旅行社名称和许可证号,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得标明所代理的旅行社名称。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质量认证标志的;
2、未经授权使用其他旅行社名称的;
3、诽谤其他旅行社名誉的;
4.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信息、广告;
5、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加拍卖;
6、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擅自经营旅游业务的;
2.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其经营范围,从事旅游业务。旅行社被吊销许可证的,由作出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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