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城乡低保”)是政府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差别化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它不是福利制度,也不意味着下岗、失业、失业。 、无固定工作的,可以申请城乡低保;低保是救助资金,不是下岗职工的生活费,也不是职工的失业保障金;不是征地拆迁补偿费,也不是征地拆迁补偿费。这不是养老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可以申请低保。城乡低保制度对城乡低保的申请有严格的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因个人生理原因、自然灾害或社会原因确实遇到困难的城乡居民才能享受城乡低保救助;生活津贴援助是临时性的、短期的。一旦受助人摆脱困境,低保补助将终止。目前,本市低保救助按户籍分为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
2.城镇低保
(一)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在本市有户籍的城镇居民,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计算的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权申请低保。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是指所有有法律支持、赡养、监护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户口迁移的在校学生。
(2)2015年我市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我市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区、三娘湾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00元/人/月,灵山县、浦北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60元元/人/月。
(3)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是多少?哪些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是指每月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家庭成员住在一起。具体项目如下: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商业保险补偿费、经济补偿费或者生活补助费; (三)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四)存款及利息、证券及股息; (五)特许经营收入、租赁收入、赠与和继承收入; (六)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 (七)其他可以计入的家庭收入。家庭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格折算后计入家庭收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给予的奖金、荣誉津贴对国家、社会和人民有特殊贡献的;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类养老金、优待、补贴、护理费、医疗费等; (三)因工(机关)受伤人员护理费; (四)因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 (五)因工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用; (六)政府提供。 (七)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和实物物品; (八)职工所在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城镇低保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城镇居民家庭的户主(或者主要成员)以户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居民户口)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委员会并领取《广西城镇低保申请表》、《广西城镇低保申请人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广西城镇低保《申请人同居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声明书》和《广西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需开具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并按需要提供失业信息。 、工作登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伤残、退休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分配?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使用计划和担保对象名单,按季度向双方委托的财务经办机构拨付资金。担保对象每月凭有效证件到金融经办机构领取资金。尚不具备社会化缴费条件的地方,由社区居委会按月直接发放,参保对象凭签署《户口簿》和《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领取城镇居民保障基金”;对丧失行为能力或体弱多病的参保对象,采取上门服务等方式发放。
(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己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家庭收入提高的;城镇居民生活保障待遇不需告知管理审批机关。那么,继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怎么办?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诈骗享受低保的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家庭收入状况有所改善,但未按要求告知管理部门的,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并追缴被骗取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骗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超过三个月的,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七)什么情况下家庭和个人不能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13种情形的家庭和个人,不能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准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经居民代表评估确定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提出申请 近三年内购买过商品房、高标准改造现有住房的,或者购买宅基地、自建住房的家庭; (三)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拥有汽车或购买过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四)家庭成员有通讯工具且每月总费用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 (五)家庭成员购买股票或者其他大额投资; (六)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者义务教育阶段就读高收费学校的子女; (7)家庭成员经常进行高消费行为; (八)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到当地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等就业机构登记就业,或者虽已登记就业,但无正当理由两次介绍后拒绝就业或者不参加就业的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工作;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而未依法处理的; (十)申请前两年内举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一)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十二)在申请、核实过程中未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房产、储蓄、有价证券等信息的; (十三)其他不能依法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
3.农村低保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多少?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生活保障标准(我市现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生活保障标准为人均每年2300元的农村居民提供生活救助。
(二)村(居)委会集中受理农村居民低保申请有何规定?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1月、4月、7月、10月为村(居)民委员会集中受理申请的时间。
(三)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必须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说明或家庭成员的证明; (2)家庭收入说明; (三)家庭生活困难的原因说明。如果填写申请表确实有困难,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可以帮你填写。
(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标如何确定?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主要是由于疾病和残疾。农村居民因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条件差等原因,常年生活困难。
(5)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是多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哪些项目不应当计入家庭纯收入?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是指上年农村居民家庭从各种来源获得的收入总和。扣除发生的费用后的一年。总计,基于家庭成员的平均净收入水平。家庭总收入具体包括:(一)农副业生产收入; (二)外出务工收入; (三)承包经营收入; (四)土地、森林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收入; (五)家庭出租收入 财产性收入; (六)房屋拆迁、征地补偿费; (七)依法接受的礼品; (8) 赡养费、子女抚养费和赡养费。农副生产收入价格按照当地统计和物价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农民工收入按照所在单位提供的工资证明计算;无证明的,按照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纯收入: (一)领取的养老金、优待、补贴、医疗补助、伤残补助按照规定,残疾治疗费、护理医疗费、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医疗救助费等; (二)独生子女医疗保健费、计划生育奖励补贴; (三)老年人生活补助;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的医疗费用; (五)救灾资金。
(六)什么情况下,县民政局可以终止向农村居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注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终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取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 (一)以虚报、隐匿、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的; (三)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再满足家庭生活保障待遇要求。
(七)什么情况下家庭和个人不能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⑴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劳动能力的,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从事生产劳动; ⑵ 非法生育的夫妻; ⑶赌博、吸毒,屡教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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