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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案:法院判决补缴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5-01-01 16:03:05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行政案件42件,均为中山市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住房公积金案件。

判决显示,中山市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应向40余名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人均涉案金额从几千到几万不等。关于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人民法院有以下意见:

1、市公积金中心是否有权追缴公积金;

答案:是的

2、住房公积金缴纳是否有时效;

答案:没有

3、一次性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合理?

答:合理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9)粤2071银楚1411号

原告:中山市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人:陈德有,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

原告中山市广盛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盛公司)对被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责令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政决定不服并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后,将诉状副本及答辩通知书送达被告市公积金中心。因陈德友与本案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盛公司委托代理人谭晓贤,被告市政府委托代理人苏小新、林文杰公积金中心、第三人陈德有到庭参加诉讼。目前该案已结案。

2019年1月18日,被告市公积金中心作出国房地产基金法[2018]846号第01号责令限期缴存的决定,并责令原告广盛公司补足欠款。欠第三人陈德友住房公积金17822元。

原告广盛公司诉称: 1、市公积金中心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无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 2、市公积金中心即使有权作出责令限期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决定,也应当受到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无论是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行使权利(职权),应当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的限制。否则将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存款的决定违法。 3、尽管依法要求广盛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但该系列住房公积金数额巨大,市公积金中心应暂缓为广盛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综上,广盛公司认为,市公积金中心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撤销。为此,请求: 1、撤销被告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国住房公积金法〔2018〕846号第01号责令限期缴存的决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被告市公积金中心辩称: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责令广盛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2、广盛公司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未为职工陈德友缴纳住房公积金。事实很清楚。根据陈德友提供的证据,陈德友系广盛公司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广盛公司自陈德友入职第二个月起,未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连续为其缴纳住房押金。公积金、广盛公司违法事实清楚。三、市公积金中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进行受理、调查、征收、责令。市公积金中心依法作出国房地产基金法字[2018]846号第01号决定,责令限期缴存。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4、法律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回收有期限。职工最早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1999年4月,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的月份。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1月印发的建金管[2005]3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 5、广盛公司员工最早可以追讨的是4月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当月以来拖欠的住房公积金1999年,综上所述,市公积金中心责令广盛公司限期缴纳存款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陈德友表示同意市公积金中心的申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陈德友自2004年7月至2018年10月在广盛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广生公司自2004年7月起就为陈德友参加了社会保险,但广生公司从未为陈德友缴纳过住房公积金。 2018年11月1日,陈德友向市公积金中心投诉,请求市公积金中心责令广盛公司补缴其任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陈德友提交了中山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出具的保险证明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通知书作为证据,证明其在工作期间与广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上述期间,广盛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受理陈德友投诉后,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同年11月27日,市公积金中心向广盛公司发出核查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提交双方劳动关系以及住房公积金是否缴存的证据,并计算是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正确。核实并告知其提供证据和申辩的权利以及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法律后果。广盛公司收到核查通知后,未提出异议。同年12月20日,陈德友确认其住房公积金欠缴月份为2004年8月至2015年8月,单位和个人均应偿还住房公积金17822元。 2019年1月18日,市公积金中心作出市住房公积金法[2018]846号第01号关于责令限期缴存的决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广盛公司遵守决定。员工陈德友拖欠的住房公积金17822元自信件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清,并于同年1月25日交付给广盛公司和陈德友。广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主张。

本院认为:本案系责令限期缴纳住房公积金决定纠纷案。本案中,广盛公司对其在劳动关系期间未缴纳陈德友住房公积金的事实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1、市公积金中心是否具有追缴公积金的权限; 2、住房公积金缴纳是否有时效; 3、一次性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合理。

关于焦点一,市公积金中心是否有权追缴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市公积金中心是市政府直属的独立事业单位,具有行使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权力和机构。中山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回收机构。资格。因此,广盛公司关于市公积金中心无权追回公积金的诉讼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之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是否应有时效。本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未缴纳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缴纳保证金;逾期仍不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广盛公司是公司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是住房公积金存管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上述规定及相关法律均未规定住房公积金回收时效。广盛公司未为其员工在职期间缴纳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涉案决定。广盛公司认为,市公积金中心关于涉案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限期存款决定应当遵守诉讼时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所不予采纳。法庭。

关于焦点之三,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缴存是否合理。本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少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由单位应要求本单位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委员会, “单位经济运行好转后,会提高缴存比例或推迟缴存比例。”广盛公司认为,一次性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巨大,可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依法讨论同意,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减少或者减少缴存比例。付款可以延期。因此,广盛公司根据上述规定提出的未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市公积金中心受理陈德友投诉后,向广生公司发出核实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作出涉案限期缴存决定后,依法送达广盛公司、陈德友,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了涉案限期缴存决定。决策过程合法。

综上,广盛公司请求撤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限期缴存第01号决定(2018)846号决定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广盛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山市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代表人数提交副本,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中山市法院.

审判长钟开平

人民陪审员林玉玲

人民陪审员钟雪琼

2019 年 10 月 21 日

书记员孙干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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