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一条第一部分规定:“公约要求妇女有权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后来为执行《公约》而成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确认,自愿卖淫被纳入“自由选择”的范围。这样,联合国文件首次确认性贩运是一项基本人权,其形式是妇女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 ]
近年来,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成年人之间的性交易合法化,但他们的理由是基于地下性交易的严重危害,而使其合法化有利于改善性工作者的生存条件,预防性病。 ,并预防因色情行业等方面引发的相关犯罪。
比如,李银河认为应推动卖淫非刑化,而针对性工作者犯罪的根源在于理顺政策。更好的办法是把卖淫合法化,这样这些人就能有合法的地位,她就能保护他们。保障她们的生命安全,保障她们的基本生活条件,并赋予她们谋生技能,才能最终消除卖淫现象。如果一味地打击、抓捕,只会导致现在的局面。”(李银河,《实施卖淫非刑罪化,根治性工作者犯罪》,2005年8月29日)著名学者皇甫平(周瑞金) )认为“应普遍规范‘性产业’,设立‘红灯区’,将其从地下移至地上。加油,限制性工作者的范围,必须严格控制性工作者的健康,防止性病的传播。还成立了专门的工会,开展性工作者的维权活动和社会保护等(皇甫平:地下“性产业”需要它。阳光管理,2006-03-23,大众生活报)。
然而,成年人之间性交易的合法化并不是来自于“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理由,而是来自于以下基本人权:
首先,成年人之间的性交易源于身体自由权。每个人都有权利做出性选择。在尊重他人人身自由和保护儿童权利的前提下,他们有结婚、不结婚、离婚的权利以及建立其他负责任的性结合的可能性。不管有钱没钱,都是身体自由。部分原因在于你对待自己身体的方式。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12月10日)第三条规定“人人有生命权、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第1届会议) 1966 年 12 月 16 日)第 17 条“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受到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得受到非法侵害。袭击了。”权利和隐私这两篇文章的主体当然包括人们以任何方式自由进行性结合的权利。这两项联合国人权公约都没有直接提及自由性结合的权利,但由于它是一般性文件,这项权利可以从其关于人身自由权的规定中衍生出来。
1999年8月23日至27日,世界性学学会(world for)在中国香港召开了第14届世界性学大会(14th world of)。会议通过了《性权利宣言》。人们认为,“性()是每个人人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充分发展取决于人类基本需求的满足——例如对接触、亲密、情感表达、喜悦、温柔、体贴和爱的渴望,通过个人的性的充分发展对于个人、人际和社会的健康和福祉是必要的,性权利是所有人固有的权利,因为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性健康也是为了确保人们和社会发展健康的性行为,所有社会都必须尽力承认、促进、尊重和维护以下性权利。性权利得到承认、尊重和实施。” 《宣言》第七条规定了“自由性结合的权利”。 “这项权利意味着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任的性结合的可能性。”(晁和君:《性权利与人权——从谈话开始》,《全球法》2002年春季号)评论,第 97 页。)
事实上,早在1985年,国际性工作者人权委员会(ICPR)就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发布了《世界性工作者人权宪章》,指出:“一切类型的成人性交易均应自行决定”。被非刑罪化。 “制定教育计划,帮助公众了解妓女在性交易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而这一角色通常被忽视。然而,卖淫与卖淫一样,不应被定为犯罪,也不应受到道德谴责。 (A of the . : Seal Press, 1989. (p.40))该宪章不仅从规范角度指出成年人之间的性贩卖不应被定为犯罪,而且认为卖淫不应“在道德上受到谴责”。 ”。换句话说,性交易合法化的原因并不是法律宽容,无需定罪,而是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应该尊重自然的个体自由并予以保护。
其次,除非政府和社会确保每个人都有在没有性贩运的情况下获得性快感的权利,否则性贩运就不能被禁止。在中国香港举行的第十四届世界性学大会通过的《性权利宣言》更加详细地列出了性权利,包括性自由权、性自主权、性完整性权、性身体安全权、性隐私权等。 13种性权利,包括性公平权、性愉悦权、性表达权、自由性结合权、自由负责任的生育选择权、基于科学调查的性信息权、接受全面性教育的权利以及获得性保健的权利。幸福是人的本性。它是与生俱来的,不需要证明,就像人为什么会有性欲一样。
社会上大多数人都可以通过性交易以外的方式获得性快感,比如卖淫,但总有一些人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通过婚姻、爱情等通常的方式获得性快感。其中,最重要、最有说服力的就是人口性别比失衡。国际长期观察结果表明,在不干预的自然生育条件下,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03~107之间。联合国1955年设定的正常值在102~107之间。
据我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显示,零岁人群性别比为121.18。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较为严重且长期存在的国家。我国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五次人口普查的出生性别比分别为104.9、103.8、108.5、111.3和116.9。自 1982 年以来一直显着升高,并且可能会继续上升。符号。如果以107作为合理范围的最高限值,2000年只有西藏(102.7)、新疆(106.1)和贵州(107.0)在正常范围内,其余均超标。其中,7个省份超过120.0,其中海南、广东高达135.6、130.3。 (穆光宗,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研究,21世纪经济报道,2006.4.10)
事实上,政府和社会只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口性别失衡,但无法彻底消除。因此,只会有绝对大量的人因为性别失衡而无法通过婚姻、爱情等。获得性机会的方式,更不用说完整和个人的性快感了。每个人获得性幸福的方式都不同,但如果一个社会让某些人绝对无法获得性幸福,那就是残酷和不人道的。
第三,在人口比例失衡的情况下,禁止性交易就是实行多数人的暴政,剥夺少数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合法卖淫的缺失实质上助长了其他婚外性行为甚至强奸等犯罪行为。正如评论家、著名记者陈杰人所说,“法治的基本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自由和尊严,实现法治下的自由”。他引用中国社科院教授李银河的话说:“我们应该给予青少年更多的信任,相信他们的判断,承认和尊重他们的性冲动。”(陈杰人:法治回顾2003, 《法律与生活》双月刊,2003年12月。)法律不应为了方便公共管理而简化管理措施。这样做或许方便了管理者,但很多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也被剥夺了。政府有义务在民主前提下尊重少数人的利益。
美国《独立宣言》中写道:“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建立政府,政府的合法权力是在被统治者的同意下产生的。 “然而,在政府无法保证每个人都拥有性交易以外的性幸福的前提下,禁止性交易还涉及到少数人和多数人的权利、人类暴政的问题。在美国政府的一份文件中,有这样的内容:段落:“多数统治原则是组织政府和决定公共事务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另一种压迫途径,就像任何自封的团体都无权压迫他人一样,即使在民主国家,多数人也不应该这样做。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团体或个人被剥夺。”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编写: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今,许多站出来发声、不痛不痒的道德说教者,都是根据多数人的观点来控诉性贩卖的。以无视少数群体权利的名义。
第四,性交易合法化是联合国人权公约保护妇女工作权的一项基本人权。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The on the of All Forms of Women)于1979年12月18日制定,2000年10月5日修订。迄今已有165个国家签署。自1980年卡特总统签署以来,各国尚未批准该公约。该公约第11章第一部分规定:“公约要求妇女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他们的职业和工作。”后来为执行《公约》而成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确认,自愿卖淫被纳入“自由选择”的范围。 (什么有法律?,2003年。)我国于1980年7月17日签署了该公约,并于11月4日交存了批准书。该公约于12月4日对我国生效(我国只批准了该公约第二十九条)习俗)。第一条第一款对《公约》的争端解决方法有保留)。
这样,联合国文件首次确认性贩运是一项基本人权,其形式是妇女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
在当今国家,许多国家都对性贩卖合法化采取了态度。目前,卖淫合法化的国家包括加拿大,大多数欧洲国家包括英国、法国、威尔士、丹麦等,以及大多数南美国家包括墨西哥(仅限特定地区)、以色列、澳大利亚等。伊朗国家也允许合法的“临时妻子”几个小时,新西兰在2003年通过了一项法律,甚至将所谓的街头妓女合法化。尽管卖淫总体上是被禁止的,但菲律宾允许美军对当地妇女进行性交易。 (详情参见:什么有法律?,2003年。)据美联社报道,为了保护残疾人的性权利,政府支付丹麦残疾人卖淫的全部费用。为了加强对这项运动的管理,政府相关部门还制定了残疾人利用卖淫的章程。其中一项指导原则指出:“护理人员与妓女沟通以帮助接受护理的残疾人表达自己的意愿非常重要。” ”(丹麦政府为残疾人卖淫买单,2005 年 9 月 16 日。)
美国是个例外,但内华达州的几个县除外,那里的州法律推翻了成年人之间的性权利。但批评者认为这个问题类似于 1973 年最高法院在罗伊诉韦德案中将堕胎合法化,其中一位聪明的法官在妇女权利和公共安全之间选择了前者。美国学者认为,由于美国宗教团体的反对,参议院虽然通过了前述《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但众议院并未通过该公约。原因是,一旦该公约获得通过,就意味着美国应该忠实执行该公约,而要执行该公约,就必须将卖淫合法化。因此,该公约尚未在美国国内法中得到正式批准。 (---- the , by Mark ,,[: 8th, 2005]) 因为《公约》第 18 条规定:“1.缔约国应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报告,说明其为执行本公约规定而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及取得的进展。审查:(1)公约对该国生效后一年内; (2) 此后至少每四年一次,并应委员会的要求随时进行。 2. 报告可指出影响履行本公约义务的问题。因素和困难。”
性交易是否合法化问题的实质是,在尊重性自由这一人权与保障由此带来的公共安全之间,人权应放在第一位。政府有义务履行对公民权利行使的服务和管理责任,减少权利行使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但不得以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为理由剥夺该权利。
附录:
世界性工作者人权宪章
国际性工作者人权委员会 (ICPR),阿姆斯特丹,1985 年。
高一飞 译
法律
各种成人性交易应自行决定是否合法化。
在通过商业法规对卖淫进行非刑罪化和行业调整时,需要注意的是,现有的商业法规允许虐待性工作者,因此此类商业法规应包含禁止虐待和侮辱性工作者的条款。
应制定刑法,禁止欺骗、胁迫、暴力、儿童性虐待、童工、强奸、国内或国际种族歧视,无论这些行为是否发生在性交易背景下。
彻底废除干扰性工作者在国内或跨境结社和旅行自由的法律。性工作者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
人权
保障性工作者的所有公民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自由、旅行权、迁徙权、工作权、结婚自由、父母权利和失业保护、健康保险和居住权。
各国应向受到“犯罪地位”对待并被剥夺基本人权的性工作者或同性恋者提供政治庇护。
工作条件
法律不应规定性工作者的工作区域。他们有权选择工作或居住的地方。他们自己和任何其他人都不能对提供服务的条件有绝对的发言权。
应该设立一个委员会来保障性工作者的人权并接受和听取他们的投诉。该委员会应由性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士(例如律师和性工作者权益倡导者)组成。
法律不应将性工作者结成团体并共同工作以实现更高程度的人身安全的能力定为犯罪。
健康
所有男性和女性都应定期接受预防性传播疾病的教育。由于健康检查历来被用作控制和羞辱性工作者的手段,而成年性交易者比未成年人更容易关注性健康,因此,除非针对特殊的性活跃群体,否则,对成人进行普遍强制检测是不可行的。不允许。
服务
设立基金,为离家出走儿童提供就业、咨询、住房等服务,防止儿童性拐卖,改善儿童人道待遇,为他们提供更多发展机会。
从事性交易的人应该享受国家为其他公民提供的同样的社会福利。
应建立一个基金会,为当前的性工作者提供保护和服务,并为他们离开性行业后希望从事的其他职业提供就业前培训。
税
不应对性工作者和性产业征收特别税。
性工作者与其他职业人士一样,缴纳相应的税收并获得相应的福利。
舆论
支持旨在改变公众对性工作者污名化和犯罪化态度的教育。
制定教育计划,帮助公众了解妓女在性交易现象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而这一作用通常被忽视。然而,卖淫与卖淫一样,不应被定为犯罪,也不应受到道德谴责。
我们将坚定地与性工作者站在一起。
组织
性工作者和非性工作者组成的组织将进一步落实《宪章》。
英文资料来源:for' (ICPR), 1985, in , G (ed.), A of the 。 :印章出版社,1989 年。(第 4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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