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3月14日国家体育总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能,规范运动员技术水平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成绩的运动员,授予相应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 级别称号分为:国际运动员、运动员、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运动员技术水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等级称号的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等级标准
第六条 体育总局负责制定和修订等级标准。国家体育总局有关体育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和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项目协会)负责制定并提出项目制定、修改意见。等级标准,报体育总局审查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七条 等级标准制定项目由国家体育总局予以公布。
第八条 纳入等级标准的比赛应当是竞技水平较高的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运动员获奖应当是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或者同级别国际比赛的奖项;
(二)运动员获奖为国际比赛、全运会、全国冬运会、全国个人锦标赛、全国个人锦标赛或者同级别比赛;
(三)奥林匹克比赛项目获得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运动员为全国比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体育运动会以及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个人比赛;非奥运会项目的一级奖项为参加全运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个人锦标赛、全国个人锦标赛或同等级别比赛的运动员;
(四)奥运会、武术项目二级运动员的颁奖,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省级运动会和个人比赛进行;其他非奥运会项目二级运动员的授予,适用于全国比赛;
(五)省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个人比赛,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第九条 以考试、推荐、邀请或者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不授予等级称号。
第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原则上每四年集中修订一次等级标准。竞赛规则和方式如有调整,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十一条 职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授予。
第十二条 奖励单位分为:
(一)项目中心、项目协会授予负责项目国际竞赛或国家竞赛级别称号;
(二)省体育行政部门授予本地区省级竞赛级别称号;
(三)体育总局可以指定单位负责一定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并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十三条 等级称号授予办法是:
(一)公示:比赛结束后30日内,获奖单位应当公布比赛日程和成绩簿,并公示拟授予等级称号的人员。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比赛结束时间以出成绩时间为准,联赛及积分赛结果以上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名次以公布时间为准;
(二)奖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奖励单位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授予单位应当在《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中公布等级称号的授予信息,包括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等级称号、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地点等,并积极接受公开信息。监督。
第十四条 集体球类项目授予级别称号的,参赛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开始前向授予单位提供拟授予级别称号的运动员名单。
第十五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运动员参加全国和省级比赛,可以授予等级称号。
向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体育总会注册的运动员授予级别称号,必须事先取得有关体育总会的同意。
第十六条 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设计、编号。公布在《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中,可自行下载打印。
第十七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颁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本项目和赛区冠军的实时颁奖机制,并报体育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等级称号“谁授予称号,谁负责”。各颁奖单位应当制定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体育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 等级职称监管实行项目监管和属地监管。体育总局对全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中心、项目协会对分管体育项目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活动违反本办法的,有权举报。
各授标单位应当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或者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二条 授予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授予等级称号的,国家体育总局有权责令奖励单位改正,撤销所授予的等级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授予单位等级称号授予资格1年以上4年以下。
暂停期满后,体育总局根据整改情况,可以作出恢复资格或者延长暂停期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全国级竞赛和省级授予等级称号的竞赛应当有完整的竞赛规程和规范的组织管理。因竞赛规则、竞赛组织、参赛资格等原因导致等级称号授予存在问题的,体育总局有权责令赛事主办方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相关比赛授予等级称号的资格1年至4年。
暂停期满后,体育总局可以根据整改情况作出恢复资格或者延长暂停期的决定。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等级称号,并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列入限制或者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
(一)处罚期内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的;
(二)在处罚期内违反竞赛规则和纪律的;
(三)以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获取军衔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奖励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纪律给予处分:
(一)符合条件的,不授予班级称号;
(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或者方式完成等级称号授予的;
(三)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收取费用;
(四)在授予等级称号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职称授予过程中,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输送利益、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不属于国家体育总局公布范围的项目,不得使用与本办法相同的级别名称。
第二十八条 外国运动员和代表单位在国外注册的运动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15日公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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