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安8月29日电 陕西榆林等地行政处罚“不当”,省内公布整改计划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郑明红
我卖了4盘过期4天的酸奶退货,被罚款2万元。卖5公斤超标芹菜赚20元,被罚款6.6万元……近日,《新华视点》记者全程跟踪国务院第九次大检查第10次检查情况。第六督察组在陕西检查发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小微市场主体实施的部分行政处罚存在“处罚不当”、“同案不同处罚”等问题,影响小微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和微观市场主体。
“小重处罚”现象突出
个体户罗某和妻子何某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 2021年10月,罗某在农贸市场向农户购买了7公斤芹菜,其中2公斤被榆阳区市场监管局抽检,剩余5公斤以每公斤4元的价格出售。 ,总共赚了20元,净利润还不到10元。
大约一个月后,夫妻俩接到市场监管部门反馈,该批次芹菜其中一项指标超标。因售出的芹菜无法收回,且夫妻俩无法提供供货商许可证证明和收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检验义务,榆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他们处以罚款66000元。
这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案例。今年3月,陕西铜川新区一家煎饼店以单价5元购买一瓶芥末油,用铁板烧酱做茄子。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该芥末油未标明生产日期,且该店进货时未检查供货商许可证及证明文件。确定违法所得1.6元,并处罚款5000元。
检查组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台账发现,2021年以来,该局共对小微市场主体罚款5万元以上食品安全案件21起,案值数十至数百元不等。罚款与违法所得的比例达到100至200倍,个别案件超过3000倍。
与此同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存在“同类案件处罚不同”的问题。例如,榆林市高新区一家超市曾出售4盘价值约60元的过期酸奶。将商品退回给消费者后,被当地市场监管局举报并处以2万元罚款。今年上半年,榆阳区市场监管局还发现辖区一家超市涉嫌销售过期螺蛳粉,但过期螺蛳粉仅被没收,并未受到其他处罚。
检查组还发现,地方行政处罚情况较多。西安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行政处罚事项934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533项。有些处罚项目的设置严重脱离实际,但至今尚未修改或废止。虽然做了一些调整,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仍在落实。
例如,陕西将从2021年起推广电子证书,证书可以在网上查到。不过,对于未在显着位置公示纸质许可证的小型餐饮个体户,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管部门仍将立案处罚。
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处罚与绩效考核挂钩
罗某和妻子的蔬菜粮油店位于榆林市的一个农贸市场。检查组现场走访发现,市场内仅有靠近入口处的十几家店铺正常营业,其余店铺均处于休业状态。该农贸市场管理员张先生表示,受疫情、地理位置等因素影响,商户生意并不红火。
他表示,她和丈夫的经营确实存在缺陷,但6.6万元的罚款太高了。他们每年的净利润只有7万至8万元。 “缴纳罚款就等于白干了一年。”
检查组认为,经过三年的疫情和大量实体经济困难,严厉的处罚方式不仅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国家对企业救助的效果。 。出现“处罚不当”、“同案不同判”等问题的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不详细,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检查组介绍,部分行政处罚法规制定较早,未及时修订。存在处罚宽泛、表述抽象、缺乏客观标准等问题。一些地方执法人员运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执法、处罚过重、处罚不相称的现象十分普遍。
二是处罚力度与绩效考核挂钩,倒逼从严办案。检查组发现,在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部门根据查处案件数量和罚款规模进行考核。
三是行政处罚权力缺乏有效制衡。检查组介绍,行政处罚案件由机关立案,机关调查取证,机关负责人作出处罚决定。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权力过于集中。小微市场主体虽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很难获得纠正。同时,行政诉讼程序复杂、耗时,小微市场主体难以承担相关费用。这些都导致小微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不足。
审慎监管细化处罚定量标准
榆林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销售超标芹菜5公斤被罚款6.6万元,确实是“罚款过重”。
检查组认为,当前经济形势下,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应承担起保护市场主体的责任。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轻微违法和首次违法行为,不宜过重处罚,而应受到包容审慎的监管。
检查组建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稳定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细化处罚定量标准,切实解决“刑罚过重”、“同类案件不同处罚”、“任意执法”等问题。
此外,检查组还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严禁变相下达或下达处罚数量或金额指标,避免因考评考核而刺激运动式执法。
8月29日下午,陕西省副省长叶牛平召开推进全省市场监管执法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通报国务院检查市场监管执法有关问题并部署并要求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整改措施。方案围绕巡查组提出的问题,协调执法和市场主体服务,为市场主体解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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