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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主要变化解读与实施影响分析

发布时间:2025-01-13 15:03:07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是我国饮用水水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以下简称“原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已近15年,对于提高饮水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障我国饮用水水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面对我国发展形势的新变化、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望以及标准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有关部门及时修订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2006年),并于3月5日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以下简称“新标准”), 2022年起,新标准将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

本文试图结合个人理解,解读新标准的主要变化,以期为饮用水水质管理相关工作提供参考。有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01、落实标准化改革相关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标准化工作》(国发[2015]13号)提出了标准化改革方案。总体要求、改革措施、组织实施等

2018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经济和社会管理部门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在我国深化标准化改革的背景下进行的,落实了标准化改革的相关要求。

从范围来看,饮用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新标准延续了原标准的属性,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从发布主体来看,原标准的发布主体为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标准的发布主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从标准内容来看,新标准删除了原标准第九章中关于各级卫生部门职责、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等要求,淡化了部门色彩,使新标准更加注重技术要求。

02.缩小城乡饮用水水质标准差距

近年来,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对改善饮用水质量的需求日益强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面向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健全城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机制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和系统一体化;到2035年,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明显缩小。

原标准中,小规模集中供水是指农村地区日供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并指出: ——规模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受条件限制,部分水质指标可按表4执行,并适当对菌落总数、砷、氟等14项指标提出要求放松。

新标准中,小型集中供水是指日设计供水量小于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小于1万人的集中供水。删除“农村”,取消地域限制;改为“设计日供水量”“日供水量”,避免了因日用水量波动造成的标准适用范围不一致,更加准确;

同时,新标准删除了表4,仅在“表1生活饮用水一般指标及限量”的解释中指出,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时,因水源、水净化等原因而受到限制的条件下,可以分析细菌菌落。总量、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浊度四项指标适当放宽。可见,新标准对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要求较高,但缩小水质标准差距和水质差距仍需做大量工作。农村饮用水质量改善面临新挑战和新机遇。

03.水质指标重新分类及新调整

新标准将原标准中的“非常规指标”调整为“延伸指标”,以反映区域饮用水水质特征以及一定时期内或特殊情况下的水质特征。指标数量由原标准的106项调整为97项,其中常规指标43项,扩展指标54项。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更加注重感官指标。色度、浊度、气味、味道等指标与饮用水的口感和舒适度密切相关。近年来,受水污染影响,部分水源地在一定条件下出现藻类暴发,导致饮用水臭味超标,影响水质安全。研究表明,藻类爆发往往会导致2-甲基异冰片醇、土臭素等物质的产生,而这两个指标的嗅觉阈值较低。当水体中的浓度超过嗅阈(10ng/L)时,就会导致饮用水的产生。极其敏感的气味影响着水体的感官。因此,新标准增加了上述两项感官指标(参考原标准附录A指标)作为扩展指标。

更加关注消毒副产物。水中的某些有机物与氯、氯制剂、臭氧等消毒剂发生反应时,会生成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风险的消毒副产物。为了有效控制消毒副产物,世界卫生组织和各国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或标准。我国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中提出了氯仿的控制限量。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丰富了消毒副产物的检测指标,涉及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中的消毒副产物指标共14项。新标准进一步将氯二溴甲烷、二氯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等六种检出率较高的消毒副产物指标从非常规指标调整为常规指标。加强上述指标的管理和控制。同时考虑到氨浓度(以N计)对消毒剂用量影响较大,由非常规指标调整为常规指标。

更加关注风险变化。新标准根据近年来水源风险和工作实践的变化对指标进行调整,体现为“一增一减”。一方面,增加了乙草胺和高氯酸两个扩展指标:其中,乙草胺是我国使用最广泛的除草剂之一。在我国已使用20多年,具有明显的环境激素作用。它可以引起动物和人类的蛋白质和DNA损伤以及脂质过氧化;高氯酸盐广泛应用于烟花、军工、燃料、航天、纺织、冶炼等行业,对甲状腺功能有较强的干扰作用,影响人体发育。 。另一方面,对于我国多年前已下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物质,结合近年来的检测情况,新标准包括三氯乙醛、硫化物、氯化氰(以CN-计)、六氢大麻酚(以CN-计)、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甲醛、1,1,1-三氯乙烷、1,2-二氯苯、原标准文本中删除了乙苯,常规/非常规指标调整为新标准附录A;硒、四氯化碳、挥发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四项指标由常规指标调整为扩展指标。另外,大肠杆菌的比耐热性被认为对大肠菌群有较强的指示作用,耐热大肠菌群的指标已完全删除。质量参考指标由原标准的28项调整为55项。上述调整有利于提高水质控制的准确性,有利于避免各地在一些检出率较低的指标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有利于部分指标风险较高的地区开展持续评估和监测。因地制宜监测。

提高部分指标的限值。新标准调整了标准文本中硝酸盐(以N计)、浊度、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游离氯、硼、氯乙烯、三氯乙烯、水果等8项指标的限量。与原标准相比,一是取消了水源或纯净水条件限制时部分指标限值的放宽。例如,当地下水源受到限制时,硝酸盐(以N测量)为20mg/L,并且在水源和纯净水之间确定浊度。条件限制时为3NTU,原水>6mg/L时耗氧量(CODMn法)为5mg/L;二是提高指标限额。例如,工厂水中游离氯残留量上限由4mg/L调整为2mg/L,氯乙烯限量由0.005mg/L调整为0.001mg/L,三氯乙烯限量调整0.07毫克/升起。 L调整为0.02mg/L,乐果限量由0.08mg/L调整为0.006mg/L。另外,考虑到硼在我国的分布情况及其在人体内的代谢率,硼的标准限量由0.5毫克/升放宽至1毫克/升(欧盟为1毫克/升,2.4毫克/升)。 L(世界卫生组织)。

04.对供水行业的影响

(1)增加净水成本,对供水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提出更高的要求。

水处理的成本取决于最严格指标的控制成本。本次修订标准虽然指标总数较原标准有所减少,但对指标的要求更高,这将导致供水企业生产运营成本增加,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水源条件差,管理水平差。小型水厂产生的压力较大,具体表现在:

一是高氯酸盐、乙草胺的存在水平和工艺去除条件尚未完全了解,缺乏实际运行数据积累;

二是将氯二溴甲烷、氨(以N计)等6项消毒副产物指标由非常规指标调整为常规指标,同时规定了硝酸盐(以N计)、高锰酸盐指数等7项指标。设定了更严格的限制,对水厂的净水工艺,特别是消毒剂的精准投加,以及供水管网的质量和稳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供水行业检测能力适应新标准的时间短。同时,由于新标准中没有对水质检测指标和频率进行相关规定,因此很容易造成地方执行标准的不一致。

(二)水源地质量标准与新标准指标不匹配问题依然突出。

修订后的标准增加了第5.3条,规定当水源水质不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相关要求时,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利用,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本文件的要求。 GB 3838发布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由于水环境和经济社会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在此期间,GB 5749经历了两次修订。 GB 5749的26项指标(不包括消毒剂和消毒副产物)在GB 3838中没有体现。可能存在水源水质“合格”但水净化工艺难以处理的情况。

05.相关建议

(一)加快设施改造和管理效能提升,推动优质供水体系建设。

各地要按照新标准开展供水质量自评估。对于未达到新标准要求的,应从设施质量、运行维护水平、监管有效性等维度分析原因:对于设施落后造成的,制定水厂改造升级计划应制定。协调推进公共供水管网渗漏治理等工作,逐步建立优质供水设施体系;针对运维水平低下带来的问题,应加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公司内部运维体系和激励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逐步建立精细化供水系统运维体系;针对供水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城市供水管理规章制度,提高政府服务企业和公众的监管能力和有效性,逐步建立高标准的供水管理体制。供水管理系统。

(二)强化检测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供水安全。

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城市供水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提高中心站、国家站、地方站和供水企业的检测水平,强化城市供水监测预警能力。各地要根据当地水源风险、设施水平等条件,尽快确定扩容指标,并按照《城镇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确定采样点、检验项目和频率。 。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意识,完善供水应急预案,加强供水应急能力建设,提高供水安全保障。

(三)完善供水价格机制,促进供水行业可持续发展。

有的城市长期甚至十几年没有调整供水价格。价格倒挂严重,不利于节约用水,也阻碍了企业有更多动力升级供水设施,影响供水质量。要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费用监督审核办法》,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居民生活费的作用。建立节水价格机制和用水需求调节机制,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城市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三年。如果预计供水价格需要调整,应及时调整。如果调价幅度较大,可以逐步调整。

(四)加快相关标准制修订,确保标准间衔接顺畅。

城市净水设施涉及诸多工艺流程,各流程之间存在科学且紧密的耦合关系。建成投入使用后,虽然可以对工艺操作参数进行优化调整,但这种调整是有限度的。净水厂不是“通用工厂”。只有水源水质达标,净水厂产水的质量才能得到保证。建议尽快修订GB 3838,切实加强水源保护区特别是一级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护,确保水源地水质标准与饮用水卫生标准衔接。同时,加大相关行业标准修订力度,进一步明确水源水质、水质检测、水净化、水质管理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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