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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发布时间:2025-01-13 20:03:18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民政部、中央农办、农业部关于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报告《关于做好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基本保障工作的通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扩大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规模扩大、效率提高,有效提供、精准可靠。为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通知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低保行保工作如下:

一、完善低保等救助政策,加大扩大覆盖力度

(一)规范和改善最低生活保障准入条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相关政策规定审查确认最低生活保障,综合考虑收入和财产状况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查确认工作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不得随意附加不必要的限制性条件,不得在未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直接认定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条件。经济状况。申请家庭符合“全户参保”条件的,不得实行仅将家庭成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单人参保”。应当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实际困难,按照统一标准、困难救助的原则,合理认定同居家庭成员。特别是在其他有法律赡养、赡养、赡养义务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的认定上,必须尊重申请人的家庭申报意愿。经法院宣告失踪,或者经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员会书面确认失踪2年以上的,不予认定。算作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 【县(市、区)民政局及市级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二)完善家庭收入核算的具体规定。制定刚性支出和必要用工成本认定的详细办法,并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按规定扣除。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每月辅助就业收入不得超过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扣除。采用基础产业收入考核标准或者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非固定就业收入的,应当客观考虑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对确实就业困难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无法获得收入的,应当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最低工资标准。人寿保险范围。一次性道路交通事故困难救助金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因就业、创业发生的租房、交通等必要的就业费用,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从每月就业收入中扣除。申请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因患病、残疾、家庭成员无固定住房等原因租用普通住房等长期刚性支出,可在确定收入时按实际支出扣除。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级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三)完善家庭财产认定的具体标准。合理设定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际家庭金融资产、证券、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房地产等财产认定条件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综合考虑家庭财产的市场价值和实际收入。其家人的实际生活状况等,应当根据事实确定。维持家庭生产、生活所必需的财产,在鉴定时可以适当免除。对于家中有重度残疾或重病患者共同居住的特困家庭,虽拥有机动车,但确需保障其疾病治疗或残疾康复等基本需要,且现值不高于现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家庭财产时,可减免三倍金额。以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为家庭唯一或主要收入来源形成的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人均数额分别不超过当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在动态管理中审核家庭财产时,可以免除。自申请低保或低保边缘户认定之日起一年内购买唯一家庭生活必需的普通住房的,不排除在低保或低保边缘户认定范围内。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家庭和支出困难家庭的财产认定标准可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标准执行。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级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四)完善重度残疾“单身保险”相关政策。成年失业重度残疾人员可以参照“单人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只有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则仅计算该个人的收入、财产和赡养费用(赡养(照顾、赡养)义务人具有完全赡养(照顾、赡养)能力的除外)。对成年无业、依靠兄弟姐妹或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经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支出型临时救助评估认定支付的赡养费对因病致贫的重病患者(含赡养费、子女抚养费、赡养费)按50%免征,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60岁及以上的兄弟姐妹或老年人对成年失业严重残疾人员无法定赡养(赡养、赡养)义务的,或者是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其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当地上年度70岁以上老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纳入赡养费计算范围。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全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经申请,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范围参照“单人家庭”,其家庭经济情况不再重复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对符合“独保”条件的成年失业重度残疾人,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县(市、区)民政局、残联、市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五)完善鼓励就业相关政策。鼓励有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实行就业成本和硬性支出扣除政策,逐步递减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取消期间,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变,低保对象享受同等优惠和免征政策。五类人员是参加城乡低保家庭公益性工作人员、长期照顾残疾、精神病、重病家庭成员的人员、照顾3岁以下婴儿的母亲岁、孕妇、抚养学龄前儿童的单亲监护人。对就业人员,在家庭收入动态管理审核时,按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扣除就业费用。对精神、智力、严重残疾人、重病患者、全日制在校学生等低保家庭,低保取消期限可延长至12个月。低保对象死亡的,自次月起暂停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并自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核对家庭经济状况,停止发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成员将完成。增发、减发、暂停发行等相关手续。减少、暂停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暂停专项扶贫资金的相关决定,原则上应当提前30日告知相关当事人。在此期间,对死亡的低保对象,将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如果被保护家庭不存在故意隐匿、伪造等方式骗取资金的,不再需要追偿。对于参加公益性岗位的参保人员,民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沟通,确保有需要的人员不会同时退出参保和公益性岗位。 【县(市、区)民政局、残联、市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二、加大临时救援力度,强化应急救援职能

(一)加强对基本生活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遇到突发性、紧急性、特大性困难,基本生活遇到困难,自行和家人无法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独居老人、残疾人,给予救助。享受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或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人。将失业大学生等困难家庭或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提供紧急、过渡性生活保障。从人文关怀角度,扩大实施“资金 实物 服务”衔接的临时救助活动。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及其家属,在审核阶段发现其本人或家属基本生活有困难并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发给1000元以下的紧急临时救助金(含1000元)根据难度发放。 。特殊情况,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一案一讨论”的方式研究确定,可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临时救助资金。在确定支出性临时救助对象时,自费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费用扣除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计算时限可延长至申请当月前12个月。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申请临时救助,不再审核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重点审核其必要的生活费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做好走访困难群众、为困难群众提供转介服务等临时救助数据统计录入工作。加强临时救助与灾民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对紧急救助和过渡性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提供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

(二)加强对生活困难的无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于因疫情无法返岗、连续三个月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困难、无法参加失业保险政策、不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费,经个人申请,工作场所或者常住居民一次性发放临时救助金。具体标准可参照紧急临时救助标准执行。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或者困难群众的具体迫切需要,可发放衣物、食品、防暑取暖等保障物资,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困难群众提供针对性的救助和救助。保障资金可以从临时救助储备金或慈善基金中提供。支出。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就业政策、失业保险之间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被困人员渡过难关。探索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资金及时申报和年报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规范、高效、安全运行。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级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三、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社会救助质量和效益

(一)强化社会救助相关工作衔接机制。加强调查统计,确保搬迁地与搬迁地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最低生活保障类别、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贴标准,防止困难群众因搬迁而错过保险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保证。加强低保、脱贫对象认定与低保边缘户认定衔接,“三合一”低保对象、脱贫对象审核确认、低保边缘户,一申请授权、一申请调查核实,一次性审核确认,根据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一一比较最低生活保障、特殊贫困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认定条件,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将直接提供相应救助,避免重复采集群众申请信息,实现多项救助政策相互衔接、互补。对因经济状况好转而退出低保和特困的家庭,在退出过程中经本人同意,可同时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生活安全边缘的家庭进行动态监测,并配合各专项救援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县(市、区)民政局及市级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二)强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项目,加快民政系统内婚姻、丧葬等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继续加强民政与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不动产登记、公积金、养老金缴纳信息比对,市场主体登记;完善远程协同查询核查机制,及时处理相关核查请求。 【县(市、区)民政局及市级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三)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级分类救助救助机制。依托全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功能,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综合评估,筛查低收入风险人群,及时开展检查和排查。核实情况,落实帮扶措施。加强与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每季度或每六次开展数据比对筛查月,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情况。监测对象情况,防止返贫。要设立大病、残疾、就学、失业等预警指标,针对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群,特别是支出负担重、生活费高的人群。增收压力大,因病伤残、意外事故等返贫风险高。要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经济困难群体、重病残疾人等群体。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方式。在保障受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推送救助信息,有关部门根据困难群众的需要,提供其他特殊社会救助或救助。落实责任,形成救援救助工作合力。 。 【各县(市、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市级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四)全面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效率。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临时救助等困难人员审核认定“绿色通道”工作人员和因病重病患者,为其提供优先办理、免费救助、全程帮扶等贴心服务。各级要加强统筹,通过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慈善品牌创建等多种方式,运用诚信机制引领企业,鼓励慈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依托乡镇群众各级人民政府(街道人民政府办公室)社会团体联合会(社会工作站),主动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和期望,按照救助原则及时、有序转介落实精神慰藉、生活关怀、合法维权、文化娱乐等多元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公益服务不断增强基层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各县(市、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市级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4、优化办理流程,提高标准化水平

(一)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期限。明确低保审核确认的办理时限,包括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启动信息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具体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对公示有异议、分居、异地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有困难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县(市、区)民政局及市级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二)实行社会救助公示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统一规范公示方式、内容和格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提出的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户审核意见,应当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位于;有条件的地区,通过网上公示,扩大监管范围。其中,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定后,应在低保所在村(社区)长期公示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人数、保障金额等信息。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所在地。信息公开和披露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身份证件号码、病情、手机号码、银行账号等无关信息。 【县(市、区)民政局及市级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三)加强异地救援实施。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和《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受理非本地户籍人员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有条件纳入相应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者认定的。为边缘化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落实突发事件地区临时救援政策,对突发事件对象实行24小时急救。随后,救援人员将向救援机构提供补充信息。 【县(市、区)民政局及市级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四)优化特困人员认定程序。年满60周岁、无法定赡养义务人、赡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的最低生活保障领取人。征得其同意并签署申请表后,无需提交其他相关认定申请材料,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当地社会救助机构将确认其为特困人员,同时停止其低保对象。 【县(市、区)民政局及市级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五)探索落实认证事项承诺告知。鼓励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对认证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将认证义务、认证内容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通报的相关要求的,可不再索取相关证明,直接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 【县(市、区)民政局、市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五、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地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牵头协调者职责,健全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领导、部门协调、社会救助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社会参与,进一步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基本保障。列出重要工作日程,尽快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层层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县级民政部门要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三主动”工作机制,包括主动公开救助政策、主动发现救助对象、主动公开救助信息。要利用社会救助户经济状况核查系统,对低保户人口状况进行核查,定期核查收入、收入和财产状况,与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提高低保户经济状况核查的准确性。对象识别和数据统计的质量。 【县(市、区)民政局及市级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二)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协调机制作用,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复杂问题。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超过政策规定条件,但经调查确有特殊困难,需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范围的,可以通过集体研究确定并通过“一案一议”的方式进行开发。做好救援档案的分类管理。 【县(市、区)民政局及市级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

(三)强化资金保障。县级金融部门应将穷人的基本生计处于重要职位,执行地方管理责任,加强社会援助的扩大资金保证和提高效率,并协调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各级贫困和地方财务安排。资金,并在确保社会援助(例如最低生活安全)方面做得很好。 [县(城市,地区)财务局和市政发展区的相关职能部门]

(4)加强监督和指导。有必要加强实施社会援助保险政策的指导和监督,以确保实施政策,并进行标准化和有序的工作。县级民事事务部门应有效地加强对委托委托和确认权利的执行(分区)的监督。对于那些未包括或退出在乡镇(街区)审查和确认后退出援助保证的人,县级民事事务部门可以进行随机检查或提交级别的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县级民事事务部门仍然可以行使相关的社会援助审查和确认当局。县级民事事务部门必须为极度贫困人士分散的护理服务的“五件事”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服务质量规格或标准,并改善工作措施以加强服务质量监督。有必要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救济资金为有需要的人,而不是挤压,滥用,扣留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并保护人们的所有“挽救生命的钱”。 [县(城市,地区)民事局,金融局和市政发展区的相关职能部门]

(5)加强能力建设。有必要继续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援助服务,不断提高社会援助的专业水平,全面发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的作用,在村庄建立社会援助服务站(地点)(现场)社区),并建立社会援助协调员。各级的民事事务部门应加强社会援助业务培训和人才团队的建设,并采用诸如与县(城市,地区)或乡镇政府(街区)(分区办公室)的联合咨询的方法,政策解释,专家教学,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增强社会援助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并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县(城市,地区)建立和改善误差宽大和纠正机制,并鼓励基层社会援助干部承担其责任。有必要根据实际条件探索和进行积极的援助日活动,形成工作机制,加强救济政策的宣传,帮助缺乏能力的有需要的人并提交不完整的材料,以申请并代表他们完成材料,并提高最低生活安全处理的效率。 [县(城市,地区)民事局和市政发展区的相关职能部门]

(6)加强信用构建。加强社会援助领域的信贷管理,并指导和鼓励社会援助接受者真诚地宣布。加强申请或获得最低生活津贴的家庭的义务,以真实地报告。申请人必须按照法规真实地宣布其家庭规模,收入,财产和其他身份。如果最低生活安全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则家庭成员必须立即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分区办公室)。如果最低生存保证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会发生重大变化,而没有主动通知超过三个月,则县级民事事务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区办公室)可能会批评和教育家庭。对于那些发现条件不满足的人,我们必须决定停止最低限度的生活安全;对于那些使用虚假报告,隐瞒,伪造和其他手段来欺骗最低生活安全的人,我们必须决定停止最低限度的生活安全,命令非法获得的最低限度的生活安全申报,并根据法律采取法律诉讼。责任。 [县(城市,地区)民事局和市政发展区的相关职能部门]

本通知应从发行之日起实施。如果单独或在发出本通知之前与相关单位共同发出的政策文件与本通知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则本通知应占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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