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后,原则上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但并非绝对不可撤销,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能申请撤销。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财产权利转移前的任意撤销规则,受赠人可要求履行过户义务。法定可撤销情形包括: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因受赠人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撤销赠与。此外,若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这不属于撤销公证赠与合同的情形。行使撤销权后,可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房屋财产。

1、赠与人和受赠人一同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不能单方办理。
2、填写公证申请表,写明双方信息、房屋地址、面积、赠与意愿及附加条件。
3、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不动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4、房屋属于共有的,需提供共有人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
5、公证员审核材料,确认房屋无查封、无抵押或已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6、公证员分别与双方谈话,确认赠与是真实自愿、无欺诈胁迫。
7、双方在公证员面前现场签署房屋赠与合同。
8、按规定缴纳公证费用,收费标准通常按房屋评估价比例计算。
9、公证处对材料和签字过程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公证书。
10、领取赠与合同公证书,凭公证书可前往不动产中心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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