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公证的房产协议一般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房产协议通常属于合同范畴,只要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形式上符合书面形式要求,即使没有公证也是有效的。

房屋买卖协议是否需要盖章,要根据签订协议的主体来判断。
若签订协议的主体为自然人,通常不需要盖章,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协议即成立生效。签字与按手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要能证明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可。
若签订协议的主体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公章代表着法人或组织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可能还需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字盖章能确保协议的效力来源清晰,明确责任主体。
此外,即便没有盖章,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协议也成立。所以,盖章并非房屋买卖协议生效的绝对必要条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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