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近日,佛山市顺德区蒂萍尼农产品商店因经营“鹿尾巴”和“阿胶糕”时,未能提供相关产品的供货商的证照、进货票据等材料,被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政府处罚。

根据公告内容,当事人经营“鹿尾巴”,通过拼多多平台售出4件,销售价899元/件,消费者实付3411.2元。其产品包装标明的销售者名称、产地不具体。当事人经营“阿胶糕”,通过“小红书”平台售出共2件,销售价228元/件,消费者实付456元,认定违法所得为456元。
佛山市顺德区蒂萍尼农产品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构成了相关违规行为。处罚内容为:1、没收违法所得456元(¥456);2、罚款6000元(¥6000);3、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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