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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星承机电有限公司被罚款1.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6万元

发布时间:2024-09-15 06:56:49

消息,近日,浙江星承机电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被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据公告内容,主要违法事实:一、经查明,当事人强制性认证的电动机型号为 YE3-71M2-40.37kW,而实际生产时铭牌标注为 YE3-712-40.37kW。2024 年 8 月 30 日,当事人将上述电动机铭牌型号正确标注。二、另查,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上述高效率三相异步电动机 60 台,生产日期为 2024 年 3 月,其中检验样品为 2 台(无偿提供),剩余 58 台已经全部销售,无法追回。上述高效率三相异步电动机成本价格为 120 元/台,销售价格为 130 元/台,共计获利 580 元,共计货值 7800 元。

浙江星承机电有限公司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违规行为。处罚决定:一、当事人生产的电动机属于强制性产品目录产品,型号标注错误导致型号变化,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其行为已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 15000 元。二、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高效率三相异步电动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 19000 元;2、没收违法所得 580 元。上述(一)、(二)项中陈述事实属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规,当择重处罚。综合上述二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高效率三相异步电动机;2、处罚款 19000 元;3、没收违法所得 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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