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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恒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 0.5 万元

发布时间:2024-09-22 06:51:38

消息,近日,温州市恒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据公告内容,经查明,“奔驰车标”(注册号 8886569,专用权期限 2021 年 12 月 14 日至 2031 年 12 月 13 日)系商标所有权人“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在第 34 类注册的商标。“保时捷车标”(注册号 G473562 ,专用权期限 2022 年 9 月 29 日至 2032 年 9 月 29 日)系商标所有权人“DR.ING.H.C.F.PORSCHEAKTIENGESELLSCHAFT”在第 34 类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未获取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标注近似“奔驰车标”与“保时捷车标”的打火机,现场查获含上述商标的打火机成品:标注近似“保时捷车标”打火机 139 个,标注近似“奔驰车标”钥匙扣款打火机 9 个,标注近似“奔驰车标”车钥匙款打火机 10 个,共计 158 个。截止案发日,上述打火机均未销售,合计货值金额 677.6 元。

温州市恒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构成了商标侵权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情,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标注近似“保时捷车标”打火机 139 个、标注近似“奔驰”钥匙扣款打火机 9 个,标注近似“奔驰”车钥匙款打火机 10 个,罚款 5000 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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