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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梁瑞贸易有限公司被吊销执照

发布时间:2024-09-25 10:13:49

消息,近日,吉安梁瑞贸易有限公司因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公司登记,被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据公告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提交虚假登记材料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吉安梁瑞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构成了违反登记管理行为违规行为。处罚决定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24 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吉安梁瑞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吉青市监信监处罚﹝2024﹞8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登记管理行为违法事实: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公司登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处罚类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处罚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提交虚假登记材料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9/24处罚机关: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000MB1572369Q信息更新时间: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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