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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界定“商业保险年金”!

发布时间:2024-10-24 00:56:21

贯彻落实保险业新“国十条”的首份文件出台。10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商业保险年金(以下简称“商保年金”)的概念,提出了推动业务发展、加强监管的相关举措。

明确第三支柱发力重点

新“国十条”首次提出,大力发展商保年金,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需求。

商保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在近期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金融监管总局人身险司相关负责人曾解释称,通过“商保年金”这一简单通俗的名称,目的是增进人民群众对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其功能作用的了解。

此次《通知》对商业保险年金的内涵和外延做了界定。《通知》明确,商保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陈辉表示,第三支柱是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关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对应的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对应的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第三支柱包括个人养老金制度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

“保险业是第三支柱的重要参与方和主要的产品供给方。”陈辉表示,界定商保年金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行业的发力重点,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在第三支柱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重点涵盖五类产品

具体来看,商保年金主要包括五类产品。

一是包括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内的各类养老年金保险。《通知》要求,重点发展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产品和服务,探索满足个人财富的养老金转化和领取需求。发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交费灵活、资金安全、支持长期年仅领取等特点,打造具有基础性保障功能的养老金管理工具。

二是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通知》明确,支持保险公司发挥产品管理机制特点,探索开发保障功能较强、经营成本可控、收益水平与客户风险偏好相匹配的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产品。

三是商业养老金业务。《通知》提出,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

四是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通知》要求,通过官方线上平台直销或代理销售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的,相关保险或银行机构要在销售过程中完整、客观地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关键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这意味着通过银行线上购买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不再需要‘双录’,进一步提高了投保这类产品的便利度。”相关业内人士表示,此前由于购买流程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客户购买保险产品的积极性。

五是商保年金新型产品。《通知》提到,择优确定资本实力较强、合规审慎经营的保险公司,按照简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适当、安全稳健的原则,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保年金新型产品。

对于新型产品,金融监管总局人身险司相关负责人也曾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给出了方向,鼓励保险公司加快产品转型,发展浮动收益型产品,通过“人身保障 保证利益 浮动收益”的多功能设计,提升客户全生命周期的人身保障和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

加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

《通知》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商保年金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作用,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增强个人养老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有效满足老龄阶段财务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通知》明确,建立健全统计制度。研究优化商保年金业务统计表,明确保险资金投资银发经济相关产业统计标准,加强统计管理,持续开展数据治理、提升数据统计科学性、准确性。同时,加强商保年金业务监管。坚持从严监管,防范风险,建立健全与商保年金业务特点和风险监测等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体系。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人身险公司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成立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各类资源,将推动商保年金业务发展纳入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考核标准。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将以《通知》发布为契机,推动保险公司加快补齐第三支柱养老短板,大力发展商保年金,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打造人民群众信赖的行业品牌。

陈辉认为,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发挥精算技术、长期产品开发、长期资金管理等优势,根据《通知》划定的重点发展商保年金,同时做好资产负债管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财务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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