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兴起,“挖矿”成为不少投资者眼中的“财富密码”,市场上涌现出大量以“销售比特币矿机、承诺高额回报”为噱头的项目,其中不乏涉嫌诈骗的陷阱,购买比特币矿机挖矿本身是否构成诈骗?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常见风险及司法实践出发,为读者厘清其中的边界与警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核心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的欺骗行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财产损失与欺骗行为的因果关系。
购买比特币矿机挖矿本身是一种民事投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公民参与加密货币相关活动(但需注意我国对加密货币交易、挖矿的监管政策),若矿机销售方如实告知矿机性能、市场风险、挖矿收益计算方式,且矿机具备实际挖矿功能,投资者基于自主判断购买并承担风险,则属于合法的民事交易,不构成诈骗。

关键前提:矿机销售方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投资者具备风险认知能力。

实践中,许多“矿机挖矿”项目披着“科技金融”外衣,实则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下几类模式需高度警惕:
部分商家宣传“超高算力矿机”“低能耗高收益”,但销售的矿机要么是二手翻新机、要么是根本无法启动的“模型机”,甚至完全不交付矿机,仅通过虚假app展示虚构的“挖矿收益”,此类行为中,商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矿机性能,骗取投资者款项,符合诈骗罪特征。

比特币挖矿受币价波动、算力竞争、政策调控等多重因素影响,存在极高不确定性,但诈骗分子往往宣称“与矿场合作保本收益”“月化收益20%以上”,甚至伪造“合作协议”“收益担保函”,刻意忽略市场风险,诱导投资者投入资金,若商家明知市场风险仍虚假宣传,骗取投资,则构成诈骗。
部分矿机销售采用“传销模式”:投资者购买矿机后,需通过发展下线获得“推荐奖励”,下线再发展更多下线,形成“金字塔式”资金结构,此类项目本质是“借矿机之名,行传销之实”,若资金主要用于“返利”而非实际挖矿,且以“拉人头”为主要盈利模式,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伴随诈骗行为。
诈骗方常通过伪造的“挖矿管理平台”展示投资者的“算力”“收益”,但投资者无法实际提取收益,或需达到“极高门槛”(如充值更多资金、发展下线)才能提现,此类“画饼充饥”行为,本质是通过虚构收益诱骗投资者持续投入,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在司法判例中,区分矿机销售是否构成诈骗,主要考察以下因素:
尽管矿机挖矿本身不违法,但高收益背后往往伴随高风险,投资者需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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