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挖矿活动引发全球关注,比特币挖矿机作为挖矿活动的核心硬件设备,其法律属性、技术特征及监管定位直接影响相关行业的合规发展,本报告旨在通过分析比特币挖矿机的技术原理、功能实现及典型应用场景,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明确其法律认定标准,为监管部门、企业及投资者提供参考。
比特币挖矿机(简称“矿机”)是专门用于“挖掘”比特币的硬件设备,其核心功能是通过高算力运算参与比特币网络的“工作量证明”(Proof of Work, PoW)机制,争夺记账权并获得比特币奖励,从技术架构看,矿机主要由 ASIC芯片(专用集成电路)、散热系统、电源模块及控制板组成:
关于比特币挖矿机的法律属性,当前存在三种典型观点: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比特币挖矿机的法律属性应从“功能实质”与“监管目的”双重维度判定:
功能实质:专用计算设备
从技术本质看,矿机是针对特定算法(SHA-256)设计的硬件,其核心功能是执行高并发哈希运算,属于“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矿机作为工业产品,需符合质量、安全、能效等标准;其生产与销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若存在虚假宣传、质量缺陷,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监管目的:否定“货币属性”,规范“能源消耗”
我国央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021年)明确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但需注意,“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不等于“禁止矿机生产销售”:矿机本身是中性技术设备,其合法性取决于使用目的,若用于合法的加密货币挖矿(如合规链上运算),或用于非货币用途(如科研、密码学分析),则属于合法生产工具;若用于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洗钱等犯罪活动,则可能成为犯罪工具。
特殊场景:能源消耗与环保监管
挖矿机的高能耗使其成为环保监管的重点对象,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年)将“虚拟货币挖矿”列为“淘汰类产业”,要求各地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在此背景下,矿机的使用需符合“能耗双控”要求,若用于被禁止的挖矿活动,矿机本身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设备”,予以没收或拆除;但若用于合规领域(如区块链技术研发),则不受此限制。

早期(2013-2017年):默许与规范并存
2013年央行等五部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比特币定义为“特定虚拟商品”,未明确禁止挖矿,但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此阶段矿机生产与销售处于灰色地带,但未成为监管重点。
中期(2017-2021年):逐步收紧
2017年央行等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首次叫停ICO(首次代币发行),并要求“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不得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间接压缩挖矿利润空间;2021年内蒙古、青海等地开始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矿机厂矿被要求关停。
2021年至今):全面禁止与分类整治
2021年9月,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淘汰类产业”,要求“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此后,四川、云南等水电大省关停大批矿场,矿机厂商面临转型压力。
某矿场被查案(2022年,四川)
某企业以“大数据中心”名义建设矿场,实际用于比特币挖矿,安装超5000台矿机,月耗电超1000万千瓦时,监管部门以“违反能耗双控政策”“从事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为由,依法关停矿场,没收矿机并处罚款,本案表明,以“合法名义”掩盖挖矿用途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

矿机销售合同纠纷案(2021年,浙江)
某科技公司向客户销售矿机,宣传“保证年化收益率20%”,后因比特币价格暴跌,客户起诉“虚假宣传”,法院审理认为,矿机收益受比特币价格波动影响,宣传“固定收益”构成虚假宣传,判决公司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本案明确,矿机销售中若承诺“保本保息”,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或虚假宣传。
比特币挖矿机的法律属性需结合技术功能、使用目的及监管政策综合判定:
对监管部门:
对企业:
对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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