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能避开第二套房产税。房产税的征收主要依据是房产的权属转移情况、房产的原值和租金收入等,契税的缴纳则根据购房人名下房产的数量和购房合同备案时间来决定,与婚姻状况并无直接关联。
在离婚过程中,若房产只是进行分割但产权未发生实质性变更,如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在离婚后仍为共同共有,只是对份额等进行约定,通常不涉及新的房产税征收。若房产从夫妻双方共有过户到一方名下,在现行房产税政策下,如果是普通住宅且符合家庭唯一住房等相关减免政策的,可能免征房产税;但如果不符合,可能会按照房产余值或者租金收入等方式征收房产税。
通过离婚来规避第二套房产税的行为不可取,还存在诸多风险。首先是法律风险,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次是财产风险,一旦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正式解除,“假离婚”的约定在法律上无效,若一方违背约定,另一方可能人财两空。最后是道德风险,这种行为违背社会道德和伦理规范,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和感情造成严重损害。
1、非营利性机构自用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自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个人房产:
(1)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2)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3)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4)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5)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6)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3、特殊房屋情况:
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4、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5、高校学生公寓: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6、保障性住房:
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7、体育场馆: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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