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收房拟定合同约定,首先明确延期起止时间、具体期限以及双方认可的延期缘由,避免界定模糊产生纠纷。写明延期期间房屋保管责任,约定房屋损毁、受潮、设施损耗等风险由哪方承担,同时划定物业费、公摊能耗费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主体与计费起止节点。
敲定逾期收房的违约条款,标注购房者无故拖延收房的赔付标准,也列明开发商未按期达标交房对应的违约责任。约定房屋质量整改事项,注明整改完成后的验收流程、通知方式以及再次收房时间。
还要明确钥匙交接、权属相关资料保管事宜,界定延期阶段不可私自进入房屋改动装修、堆放物品等约束条款。同步写明合同变更、解除的适用条件,争议协商不成的处理途径,所有约定内容均书面落实,双方签字确认留存凭证。

若房屋交付发生延期情况,则无需缴纳相应期限内的物业费用。一般来说,物业费用的收取起始日期为业主实际完成收房手续之后,此时物业管理公司将正式开展物业服务相关的各项工作;如已全部完工但仍然未能交付至购买者手中的物业项目,其所涉及的物业费用应由负责开发该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承担并代为支付。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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