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抵押贷款的房子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卖。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人可以将已抵押的财产再次抵押。也就是说,法律是允许已抵押的房产进行二次抵押的。这主要是考虑到抵押物本身可能还有剩余价值,充分利用抵押物的价值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比如,小张把自己价值200万的房子抵押给银行,获得了100万的贷款,此时房子还有100万的剩余价值,理论上这部分剩余价值就可以再次抵押。
虽然法律允许二次抵押,但也不是毫无条件的。首先,二次抵押的房产必须有剩余价值,即房产的价值减去已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其次,再次抵押时需要经过原抵押权人的同意。因为二次抵押可能会影响原抵押权人的利益,如果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原抵押权人的权益可能会受损。比如,小李的房子价值300万,第一次抵押给A银行获得150万贷款,当他想把房子二次抵押给B银行时,需要先征得A银行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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