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协议没有公证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房屋赠与协议通常为书面形式,只要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赠与协议双方签字后,并非必须公证。
从法律效力角度,双方签字的赠与协议只要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等条件,就是有效的,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赠与人有义务按协议将房屋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
不过,公证有其独特作用。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规定。这为受赠人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确保其能获得房屋。
此外,在一些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可能要求赠与协议经过公证,以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以是否公证,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需求和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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