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设文明健康校园,更好服务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现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指南》和《关于我们》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推进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和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上海市政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的通知,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推进生活垃圾管理的总体部署,根据《同济大学章程》,本办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以外的垃圾是指废旧家具等体积大、综合性强的大件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物、医学、物理、化学、环境等实验产生的)具有危险特性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实验药品和试剂)、动物尸体、建筑垃圾等。
(一)对于学校日常丢弃的大件垃圾,后勤集团将按照上海市绿化市容局《关于规范本市大件垃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相关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二)学校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实验室危险废物、动物尸体等非生活废物,按照《同济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专业单位清运。
(四)校园改造工程和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基建部门按照《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由建设单位清运。
第三条 同济大学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以及其他适合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危险废物,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险的废电池、废灯具、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生活垃圾;
(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餐厨垃圾、剩菜、过期食品、瓜皮瓜核、花卉绿植、中药渣等易腐烂生物质生活垃圾;
(四)干垃圾,即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危险垃圾、湿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学校生活垃圾的分类目录和投放要求按照上海市制定的分类目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学校成立垃圾分类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相关指导、组织、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工作。学校校长或副校长担任小组组长。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部、人事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学工处、团委、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资产及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嘉定校区管委会、湖西校区管委会、上海北校区管理处、后勤集团等为会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废物分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日常事务处理。
第五条 学校职能部门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过程中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负责学生相关劳动教育课程建设。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培训纳入学校教师培训体系和教师考核。
(三)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指导、督促、宣传、动员学生全面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组织志愿者积极推动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进行考核并纳入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学生奖惩制度和劳动教育实践课程体系。
(四)财务部门负责保障常态化垃圾分类工作经费。
(五)宣传部负责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动员全体师生、教职工和校外人员充分了解垃圾分类和垃圾减量的要求,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六)基建处负责对校内建设项目废物管理和临时设施周边废物分类处置的监督。
(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协调校园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负责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与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对接。
(八)保卫部门负责对违反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身份查验并保存视频档案。
(九)嘉定校区管委会、湖西校区管委会、湖北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校园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负责与当地政府废物管理部门对接。
(十)后勤组负责学校所有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和运输,负责学校公共区域、学生社区、食堂等责任区生活垃圾管理的具体落实;配合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组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对学校人员开展生活垃圾管理业务培训。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源头减量化
第六条 学校鼓励推广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充分分类、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并将其作为学校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学校建设公共设施和工程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建设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对现有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进行改造。
第八条 鼓励学校师生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和设施,优先购买可回收产品,结合创建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制定减少生活垃圾源头的措施和智慧校园。
第四章 宣传动员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团委、嘉定校区管委会、湖西校区管委会、上海北校区管理处、后勤保障部等管理单位及校内二级单位负责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和管理。发动工作,组织师生、员工生活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专题培训和实践活动,强化垃圾分类意识。
校报、校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要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推广,做到人人知晓、全员参与。推动全校师生垃圾分类意识和参与率达到100%。
第十条做好新生宣传教育,加强指导,使新生尽快了解《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习惯。
第五章 分类交收
第十一条 学校是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的责任主体。学校全体师生和职工有责任做好生活垃圾的分类和投放。
学校师生和职工要认真学习《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参与意识,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正确分类和处置垃圾。
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生活垃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要充分发挥对本单位垃圾分类工作实施的领导和监督作用,鼓励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配套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资产与实验管理办公室作为校级管理领导机构。其他管理负责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教学区、办公用房: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包含垃圾分类要求,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管理;建筑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委托或者实施物业管理,由建筑使用单位作为管理责任人。
(2)学生社区(包括社区建筑和独立社区内的公共区域):后勤组负责管理。
(3)食堂及其服务网点:由后勤组负责管理。
(4)校园道路、广场、河道、绿化等室外公共区域:由后勤组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负责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细化管理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二)按照规定购买、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清洁;
(三)推动、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行为,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予以制止和指导;
(四)公布生活垃圾分类的时间和地点,将辖区内分类后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至校园内指定投放点。
第十四条 管理负责人负责设置可回收物、危险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学校收集容器的设置可分为以下几类:
(1)办公楼、教学楼垃圾收集箱设置:教学区设置三类(干垃圾、可回收物、危险垃圾)收集箱;在办公楼指定区域设置四类(危险废物、可回收物、湿废物、干废物)收集容器。
(2)学生社区容器设置:学生社区周边设置危险废物、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集中投放点。
(3)食堂区域容器设置:学校食堂应在就餐区域设置四类收集容器;在食品加工区域设置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餐厨垃圾和废油脂收集容器应分开设置,严禁混装。其他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4)校园道路、广场、河道、绿地等室外公共区域的容器设置:设置两类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干垃圾),并分组设置。在产生大量湿垃圾的公共场所,必要时可按照增设湿垃圾收集容器的规定进行容器收集。
收集容器的类别、颜色、图形标签应规范、清晰、醒目;鼓励管理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定制可回收物和危险废物的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管理负责人负责大楼内干湿垃圾及可回收物的收集、运输。物业保洁人员在收集、运输垃圾时,必须严格做好垃圾分类,确保不进行混装、混运。
(2)管理负责人负责将分类垃圾从校内各投放点运至学校生活垃圾集中运输配送点,并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清运服务合同,完成清运工作。后续的拆除工作。
(3)管理负责人每天定期收集餐厨垃圾(湿垃圾、废油脂),存放在指定地点,与专业清除单位签订合同,完成上门收集和交通。
(四)管理负责人应当聘请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卫收运企业,定期清理、运输可回收物、危险废物。
第六章 资源利用和社会参与
第十六条引入市场机制,开展学校生活垃圾智慧回收点建设试点,为可回收物便捷投放和销售提供条件,并将可回收物交由回收公司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七条 鼓励师生开展校园湿垃圾就地处理研究,提出湿垃圾就地处置、就地减量化、就地资源化等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鼓励师生开展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课题研究,倡导学研结合,支持学校生活垃圾管理创新创业项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学校内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监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
第二十条 管理负责人应当坚持每月检查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保洁人员在日常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现垃圾混装、乱扔垃圾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向管理负责人或者监察部门报告,并保存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垃圾投放不当的,管理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及时改正。找不到涉事人员的,由管理负责人负责二次整理;中转过程中发现混运存在问题的,必须严肃追究过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不懈努力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序推进、高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将垃圾收集转运工作与物业、委托服务部门的考核挂钩,纳入各自的考核体系。
第二十五条 管理负责人实施垃圾分类的情况应当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奖惩措施。学校将学生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督导活动纳入学校劳动课堂教育,将生活垃圾分类实践纳入师生个人行为评价、奖励和评价。正在评估中。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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