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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发布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5 22:03:28

各区人民政府、神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高校、中国福利会、市城投集团、市卫健委监察办、市生活垃圾管理中心:

现将《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综合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绿化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 年 4 月 30 日

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综合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物综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一发[2020]3号),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本市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废物(以下简称医疗废物)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环境安全。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综合治理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压实责任,精心组织,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管理法》、《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医疗废物管理法》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强化全流程管理,确保医疗废物及时规范、有效安全处置。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内废物分类管理

1.加强源头分类。医疗垃圾分为医疗垃圾、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规定对各部门、各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科学分类、及时收集,完善各类医疗废物收集容器、运输工具和存放地点,明确分类收集流程,形成分类投放、分类分类的制度。收集、分类存放、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垃圾管理系统。严禁医疗废物、生活垃圾与输液瓶(袋)混装,严禁各类医疗废物混装。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2.严格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要求,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产生医疗废物的部门(部门)应当按照传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破坏性废物、药品废物、化学废物等进行分类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情况等。时间、负责人签名等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称重,做到“不称重、不交接、不存放”,确保“称多少、交多少、取多少”从仓库里出来了。”医疗废物含有致病性培养基、标本、菌种、毒株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在高危废物产生地采用压力蒸汽或化学消毒剂进行处理,然后作为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化学医疗废物应当单独放置于专用包装容器内,禁止与其他医疗废物混合存放,并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处置(废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除外)浪费) 。继续规范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严禁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充分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技术,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使用、处置等进行精细化、全流程跟踪管理。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具有可追溯功能的医疗用品。具有计数功能的可重复使用容器,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追溯信息化管理,对医疗废物全生命周期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医疗废物分类可追溯。 2020年底前,市级医疗机构要率先全面实现医疗废物可追溯信息化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要率先在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医疗废物可追溯信息化管理。到2021年底,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医疗废物可追溯信息化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委、区人民政府、神康医院发展中心参与)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严格执行移交表并完成移交登记,并保存数据不少于超过3年。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卫生机构申报情况通报卫生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健委参与)

3.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市、区两级绿化、市容部门要在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和标准(示范)街道镇综合评价中做好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持续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精细化管理水平。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加强科学管理,完善长效机制,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巩固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成效。 。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医务人员进行垃圾分类深入宣传和指导,将非传染性疾病患者或家属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非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活动产生的废物。对医疗垃圾、输液瓶(袋)等实行差异化管理。倡导医疗机构开展无棉球生活垃圾活动。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院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标准》(T/-2019)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和暂存,将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运送至接收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市绿化市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压实各方管理责任。落实医疗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管理职责。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医院检验、物流等质控中心的技术指导作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废物的具体部门和经营者是直接责任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医疗废物的管理部门和相应职责,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职业安全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将废物处置状况及时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5.加强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加快240吨/天老港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建设,确保2020年底建成投产,解决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瓶颈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投集团负责)

六、提高集中处置单位收运能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专业人员和专用车辆。医疗废物运输必须符合防泄漏、防丢失等环保和卫生要求,并符合国家医疗废物运输管理规定。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的法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收集并运往医疗卫生机构。重大传染病流行期间,医疗废物收运至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和诊疗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4小时,医疗废物应当在24小时内收运。到达规定处置地点后12小时内处置完成。要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对医疗废物进行转运和处置,防止丢失和泄漏,探索收集、储存、交接、运输、运输全过程智能化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市城投集团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卫健委参与)

7.解决小型医疗机构收运瓶颈。按照“平战结合、免收、定时定点、全过程全程管控”的原则,各地要加强情况排查,解决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困境,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并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给医疗废物临时中转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车辆,无缝对接。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运信息应当接入本市医疗废物监管信息系统。 (各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城投集团、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参与)

八、加强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医疗废物处置。提高医疗废物规范管理水平,加强医院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确保医疗废物依法合规自行处置。积极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开展合作交流,建立协作机制,提高医疗废物自行处置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神康医院发展中心负责)

(三)开展输液瓶(袋)回收利用

九、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做好本市输液瓶(袋)回收企业认定工作。至少1家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确保全市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全覆盖。回收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来用途,不得用于制作食品容器、玩具等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商务部门应当指导回收企业认定。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指导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组织完善加工技术,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和标准收集输液瓶(袋),并交给本市确定的回收企业,不得擅自交给不明回收企业。医疗机构要做好输液瓶(袋)的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实现可回收物的可追溯。回收企业应当加强现场交接、回收等方面的环境管理,配备清洁消毒设施和场所。在交接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以及输液管或针头污染痕迹。如有明显医疗液体残留、与其他医疗废物混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并将相关废物来源及时通报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加工。 (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四)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

10、部署实施集中整治行动。根据《全国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行动计划》,本市将于2020年底前组织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医疗机构分类存放不规范、废弃物登记交接不规范等问题。 、虚报、少报医疗废物产生量、违法倒卖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外处置脱离闭环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相关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商务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将与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加强沟通,加强信息共享,依法履行职责。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将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必要的支持。公开曝光违法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绿化市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参与)

3、优化保障措施

(一)完善信息交流和工作协作机制

按照城市运行“一张网、统一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市医疗废物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信息交换共享,促进全市医疗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全面覆盖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过程。监控和信息追溯。建立健全卫生、生态环境、绿化市容、商务、经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协调机制。完善医疗废物监管执法结果定期报告、监管资源信息共享、联合监管执法机制,提高医疗废物监管水平。 (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绿化市容局等参与)及市城市交通中心)

(二)落实医疗机构废物处置政策

合理确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促进医疗废物减量化。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收入纳入合规收入项目。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医疗机构按规定缴纳的医疗废物处理费应视作医疗费用,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

大力宣传医疗废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相关知识,引导行业、机构和公众增强对医疗废物处置的正确认识。加大涉及医疗废物典型案件的曝光,对犯罪分子和机构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委参与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

(四)考核评价

按照国家汇总评估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分两阶段开展评估工作。 2020年9月前组织阶段性考核,2022年11月前完成全面考核。对未完成任务或责任不落实的,将通报区及相关部门。问题严重的,将按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本市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司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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