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基金会[2018]6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旅游局(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文化局、市场监管局、团委、温州保监会分支:
根据《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游学的意见》(教机发[2016]8号),《游学服务规范》(LB/T 054-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教科书发〔2017〕4号),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关于推动我省中小学生游学活动的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中小学生游学活动是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和指导,以培养学生的生活技能、集体观念、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的。主要通过学校组织的团体旅行或家庭旅行,并在校外安排以食宿形式进行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实践教育活动。
开展中小学生游学活动的目的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帮助中小学生“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了解省情、国情,开阔眼界,开阔眼界,增长见识,激发家国情怀,更好地懂得感恩“诗意浙江”和祖国大好河山,感受革命的光荣历史,感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感受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旨在培养创新型人才模式,引导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在没有铃声的课堂上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和生活,学会做人做事,推进项目式学习和实践研究,促进书本知识与生活经验的深度融合,培养适应未来的关键能力;旨在推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强健体魄、坚强意志、高尚品格和爱心,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创建一批层次分明、特色鲜明、示范带动效果好的浙江省、市、县级游学营基地;打造多条有影响力的留学旅游精品线路;因地制宜、省情打造一套具有浙江特色的城乡学习旅游实践课程;建立一套职责明确、协调一致、管理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安全保障的游学工作机制;开发信息共享、操作便捷、性能可靠的游学活动服务平台和评价体系;探索形成激发中小学校和中小学生广泛参与的游学活动机制,不断提高活动质量,形成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的游学发展体系。
(二)基本原则
1、教育原则。游学应结合学生身心特点、接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注重知识性、科学性、兴趣性,为学生提供全面发展的良好成长空间。
2.实用原则。游学要因地制宜,呈现地域特色,引导学生走出校园,在不同于日常生活的环境中拓展视野、丰富知识、了解社会、亲近自然、参与体验。
3、普遍性原则。学校组织的游学活动必须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向全体中小学生开放的原则,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有平等的参与机会。
4.公益性原则。游学应当坚持公益性质,只能收取基本费用,不得以营利学生为目的进行商业创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减免学费。
5、安全原则。游学期间,要坚持安全第一,建立安全保障机制,明确安全保障责任,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3、科研活动基础设施建设
(一)学习营基地建设
预计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中小学建立2个以上学习实践教育营,在全国建立20多个基地。建立浙江省省级营地、基地达标和不合格营地、基地退市退出机制;评选公布10多个省级营地、100多个省级基地。各区、市、县(市、区)制定地方营地、基地标准,并陆续评选公布一批地方营地、基地。
(2)研究路线设计
1、营地辐射式学习路线。各地教育、旅游等部门对以游学实践教育营为核心、周边基地为辐射圈的游学实践基地群进行指导和推动。积极推动跨区域合作和资源共享,形成组织严密、互联互通的游学基地网络。
2.专题系列学习路线。各地教育、旅游等部门结合地域特色和主题,指导推动打造3-5条本地区示范游学线路。围绕“红色征程”主题,利用我省丰富的红色资源,突出“寻找红色足迹、传承红色基因”主题,开展游学活动;围绕“生态之旅”主题,利用我省丰富的绿水、青山、海洋。资源、美丽乡村、特色小镇、生态保护区等;围绕“文化之旅”主题,利用我省丰富的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人足迹、地域风情、博物馆藏品等开展游学活动;围绕“活力之旅”主题,用我省各地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的生动实践和实例。高校、研发机构、科普基地、市场港口、知名企业等开展游学活动。
(三)学习实践课程开发建设
1.建立区域学习课程体系。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构建研究性学习与旅程体验相结合的学校学习机制,高度重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建设,以“学天下、行天下、成天下”为己任。 ”为主线,以“游家乡、访祖国、放眼世界”三个层次为路径,立足学校阶段特点和地域特色,体现层次化、多元化、研究性游学特色小学阶段立足当地县。结合市情和市场情况,初中阶段根据市情和省情,高中阶段根据省情制定适合国情的游学课程体系。
2、精心设计学校学习课程。中小学组织的游学活动必须与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相协调,纳入学校年度教育教学计划,促进游学与学校课程有机结合,做到志存高远、目标明确、活动生动。 ,以及有效的学习。避免“游而不学”、“学而不游”现象,构建“走出课堂、走出校园、走进社会、走向未来”的游学课程模式。
3、营地基地学习课程要求。每个游学营和基地至少有一个游学活动主题。根据不同学阶段的游学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自然、历史、地理、科技、人文、体验等各类游学活动。活动课。
四、研究活动组织安排及服务评价平台建设
(一)游学年级及时间安排。中小学各阶段游学一般安排在小学四、五、六年级,初中一、二年级,高中一、二年级。一般情况下,学校每学年组织1-2次游学,总计小学3-4天,初中4-6天,高中6-8天。游学期间尽量避开旅游高峰期。
(二)组织学校游学活动。学校可以自行或委托组织游学活动。必须提前制定活动计划,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委托游学的,必须与受委托的具有旅行社服务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和安全责任书,明确受委托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要求和各方安全责任。承担学生的修学旅行。
(三)推广家庭、亲子游学活动。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充分利用家庭旅游的多样性、灵活性、简易性等特点,大力鼓励和引导中小学校家庭有计划、有目的地带孩子游学寒暑假期间。
(四)科研活动服务评价平台建设。构建高效便捷的科研活动服务和评价体系。各地可借鉴温州市鹿城区“学生社会课堂”智能微信平台的学习服务和评价运营模式,积极建立健全提供全面信息(地区及省级学习营基地资源信息)、课程演示(研究实践课程内容)、活动记录(通过定位、扫描进入营地基地,集代码显示、活动课程参与实时记录等闭环操作于一体的学习活动服务与评价系统) 、评价反馈(包括对学生参与情况的评价活动及营地基地服务满意度评价)。积极为家庭带领孩子参加省内外游学活动提供人性化服务支持,为家庭亲子游学提供实时记录。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通过智能平台及时掌握相关游学活动产生的信息,分析评估学生游学开展情况和效果。努力实现游学分级化、区域化、全流程的信息管理服务和全面的活动反馈评估。
五、科研活动资助及优惠措施落实情况
(一)多渠道筹集和落实科研活动经费。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中小学生游学经费,探索建立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共同承担的多元化资助机制。通过社会捐赠、公益活动等方式鼓励对游学的支持。
(二)落实免票、免票等优惠措施。交通部门严格执行中小学生游学儿童票价优惠政策。物价、金融、旅游、文化等部门对中小学生游学基地、场馆、景区、景点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爱国主义教育场所门票按规定免费,公益性博物馆、科技馆等按照相关明示规定执行。门票等费用减免;公布为浙江省省级中小学生学习实践教育营或基地的,门票、活动等费用须按照不高于明确准入条件的减免标准减免。
(三)学校组织的游学费用的支付方式。学校组织的游学,食、宿、交通、活动等费用根据成本合理确定。所需费用一般由学生家庭承担。学校负责告知学生家庭相关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学校委托游学的,受委托方应当直接向参加学生家庭收取相关费用;学校自行组织游学的,鼓励参加学生家庭通过网络等便捷方式直接向承办方支付相关费用。成本。
六、科研活动安全责任制度
(一)制定安全预案。各地教育局和中小学要探索制定游学工作流程,做到“活动有计划、行前有记录、应急预案有准备”。游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实行分级备案制度。组织游学的学校必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对学校报送的活动计划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实施出发前通知制度。学校组织的游学活动,必须在行前告知家长游学的意义、安排、路线、费用、注意事项等信息。学校组织的研学旅行必须投保学校责任保险,并确保随行师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按相关规定指派一定比例的教师、安全员(救护员)、家长志愿者等全程参与。学校组织的游学不得在未列入各级学习实践教育营目录的学习实践教育基地安排集体住宿。
(二)落实各方安全责任。各地旅游部门要认真审核开展游学的企事业单位的准入资格和服务标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取得营业执照的车船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完善游学基地周边公路标识设施,为游学提供安全、畅通的道路环境。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选择合格、信誉良好的车船服务机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察团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游学住宿宾馆酒店行业治安管理的指导,依法查处涉及学生车辆运营的交通违法行为。保险监管机构会同教育部门推动游学纳入学校责任保险范围,指导保险业提供和优化学校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等相关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企业开发有针对性的产品,落实保险费用政策优惠措施。
七、推进游学工作的措施
(一)先行先试、有序推进。 2018年,各县(市、区)确定小学1所、初中1所、高中各1所试点;经多地申报,湖州市及其五县(市、区)、杭州市上城区、宁波鄞州将确定区,温州鹿城区、龙湾区,嘉兴秀洲区,绍兴越城区和上虞区,台州天台区县、仙居县为全面推进中小学生游学旅游试点市县。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各区市至少1个县(市、区)统筹实施。 2020年秋季学期起,在全省各市县(市、区)推广。
(二)加快省级营地、基地创建。 2018年起,遴选并公布第一批省级中小学生学习实践教育营和基地。今后每年都会评选一批并公布。 2019年3月底前,各区市要印发游学实施意见,遴选并公布第一批市级游学实践教育营、基地。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组建以省教育厅为组长单位,省旅游局为副组长单位,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文化等部门负责领导的浙江省中小学生群体、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团委、保险监管等相关部门为成员。游学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相关部门业务处室为办公室成员。协调小组和办公室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加大统筹规划和管理指导力度,及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问题。其中,省教育厅主要协调中小学生游学政策制定、营地基地认定、学习课程开发指导、学习活动安排等;省旅游局主要协调指导游学服务规范、线路组织及相关标识。各设区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动工作落实。
(二)加强队伍建设。地方教育、旅游等部门和中小学要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具体负责游学工作,从课程开发、主题确定、组织管理、后勤保障、安全管理等
(三)加强考核评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参加游学的评价机制。中小学组织游学的情况和效果纳入学校综合评估;学校要重视学生游学的展示和评价活动,科学评价学生参加游学的状况和效果,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学生学分管理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各市县(市、区)要积极培育和公布一批游学示范学校。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宣传中小学生游学的重要性,为中小学生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共青团组织要把各类青少年实践体验活动与游学有机结合起来,积极鼓励青少年参加中小学生游学志愿服务活动。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志愿者的作用,形成家校联合游学的合力。各地要学习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积极探索有效形式,提高区域游学质量,促进我省游学健康发展。
学校组织中小学生出国考察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出国考察指南(试行)》和《中小学生出国考察的规定》执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支持》关于出国参加暑期(寒假)等相关活动管理的通知)营地”贯彻执行(外检[2012]26号)等文件。
附件:浙江省中小学学习实践教育营及基地申报管理细则(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旅游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共青团浙江省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监察局
2018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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