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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详解

发布时间:2024-12-23 06:03:24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测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特此公告。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即日起生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罗林 20 2012年4月27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测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测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测监督管理,保障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疾病”。第二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对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职时和突发事件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测制度,依法实施职业健康监测工作。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职业健康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或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测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测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健康标准的要求,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年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检查计划,并保证所需专项资金。 2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应视为正常出勤。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并保证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第十条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人员清单;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评价结果。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上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一)新聘用的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包括转入该岗位的劳动者; (二)拟从事职业危害的劳动者;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工人。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胎儿、婴儿有害的工作。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在岗作业期间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测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需要复验的,应当根据复验要求增加相应的检验项目。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紧急职业健康检查: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症状的。 ;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伤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3 第十五条 对拟离职或者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离职前三十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职时职业健康检查。职工离职前90天内在岗期间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职时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与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其职业有关、需要重新检查的职工予以妥善安置; (三)需要复检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妥善安置。按时间表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患者,按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议安排其接受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监测中出现新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出现两起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病例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爱好等; (二)从业人员的职业史、既往病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既往事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信息; (五)其他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相关信息。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以及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制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字。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管。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职业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职业卫生监督卫生监护制度的建立; (二)职业卫生监督计划的制定和专项资金的落实; (三)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 (四)劳动者上岗前、在职期间、离职时的情况。紧急职业卫生检查; (五)履行向劳动者通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和建议的义务; (六)针对职业卫生检查报告采取的措施; (七)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报告; (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九)如实、无偿向离职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情况; (十)其他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定;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必须保密。五、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相关文件、资料。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年以下一万元以下罚款:(1 )未建立或者实施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落实专项经费的; (三)弄虚作假,以假名指导他人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文件、资料的;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未按照规定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有关人民政府关闭: (一)未安排诊疗的按照规定处理职业病患者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 (二)隐匿、伪造、篡改、毁坏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有关人民政府关闭: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6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怀孕、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自身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不超过1万元;有欺诈行为的,并处2万元罚款。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职工职业健康监察工作。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的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央关于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组办发[2010]104号)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职业健康监测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用人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内容涉及关键词:职责范围。本《保管监管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并借鉴了原卫生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但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部门规章,这份《监护监管办法》是紧紧围绕国家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而制定的,这份《监护监管办法》并没有任何规定。不属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责范围的,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处罚等。 职业健康监测范围关键词:加大应急职业健康监测力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业健康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工作期间等4个方面。在此基础上,《监护监管办法》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条件》的规定,增加了紧急职业卫生检查的内容。 规格” ()。但考虑到目前人员流动频繁、时间跨度大,实施离职后医疗随访存在一定难度。为此,《监护监督办法》并未将离职后医疗随访纳入职业健康监测内容。 7 煤矿职业卫生监测监管关键词:连续性。考虑到煤矿安监机构多年来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工作,煤矿安监机构对煤矿职业卫生监测实施监督管理,有利于保证工作连续性。在听取省级安监部门意见时,多数安监部门建议煤矿安监机构仍负责煤矿职工职业健康监测。

为此,《监护监督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职工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测职责 《监护监督办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本着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法律规定、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规定。具体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关键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同阶段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工作期间、离职时的目的各有不同,但主要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这是从两个方面来做到的: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是检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症,进行合理的分工。检查内容是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岗位,分析其职业病危害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确定具体的健康检查项目,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职业。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工作。工作类型。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可以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对易感劳动者的健康损害。 2、在岗工作期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劳动者健康受到的损害。在职期间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危害有关以及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

通过对劳动者在岗期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及早发现健康损害并及时治疗,减少职业病危害的后果,减轻劳动者的痛苦。 3、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明确健康损害的责任,特别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检查内容是评价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有关。健康检查结论是职业健康损害的医学证据,有助于明确健康损害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8温馨提示:上岗前,根据工种、岗位确定检查项目,评估工人是否适合从事相关作业;在职期间,定期检查,评估健康变化,确定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相关作业;离职时,评估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是否与职业危害有关,以明确责任。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保障专项经费。关键词:年度计划、专项资金。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是检验用人单位执行《职业健康监测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健康标准的情况,确保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尽快接受检测。检验的重要依据。 《监护监督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并保证符合规定。专项资金。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近年来的检查和调查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检查方面存在很大随意性,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不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安排职业健康检查。

在经费保障方面,一些用人单位没有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经费资助渠道,造成经费不安全,严重影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开展。职业卫生检查机构选择关键词:机构、选择。并非所有省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都能承担职业卫生检查工作。 《监护监督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经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职业卫生检查。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职业健康检查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还涉及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开展职业卫生检查。实施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承担这项工作。在日常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用人单位选择不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普通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这种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法。法律法规的要求也达不到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及时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目的。职业健康检查具体提供的文件和信息关键词:如实提供。文件和资料 《监护监督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人员名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是职业卫生检验机构对劳动者健康状况做出正确判断的必要依据。首先,不同类型的职业病危害所引起的标的疾病是不同的。用人单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才能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从而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做出客观评价;其次,职业卫生检查机构只有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才能在职业卫生检查报告中向用人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建议。职业健康检查人员范围关键词: 问题 在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1.人为缩小范围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经济利益等考虑,没有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段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而仅安排部分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甚至安排一些未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人代替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人。 2、忽视部分特殊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例如,在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方面,有的用人单位对所有拟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工作的新入职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不对已在职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已从无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调离。职业健康检查。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对拟从事电工、高空作业等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岗位的人员不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放宽下岗职业健康检查。有些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要求时才进行下班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果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不进行下岗职业健康检查就终止劳动合同,这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今后患职业病埋下伏笔。责任纠纷存在隐患。针对上述问题,《监护监管办法》明确了上岗前、工作期间、下班时以及紧急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范围,以规范和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根据职业卫生检查结果采取的措施。或暂时离开原来的工作;妥善安置可能与其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工人;对已检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患者,按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议安排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其中,前4条是针对劳动者个人采取的措施,第五条要求用人单位采取处理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的措施。在工作实践中,用人单位最常见的问题是,有的用人单位不能按照职业卫生检验机构要求的时间为需要复检的劳动者安排复检和医学观察;对于疑似职业病患者,未按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的时间表进行排查的。建议将它们安排用于医学观察或职业疾病诊断。

职业健康监视文件管理的关键字:文件管理职业健康监视文件是整个健康监视过程的客观记录。它们是系统地观察工人健康状况变化并评估个人和团体健康损害的基础。雇主应为工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测文件,并根据法规正确保存他们。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测文件包括:工人的职业历史,过去的历史和对职业疾病危害的历史;监测相应工作场所中职业疾病危害因素的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治疗状况;职业疾病诊断和治疗以及其他健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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