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通过投票、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
2、房屋征收部门向选定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评估范围、时点、方法等。
3、评估机构收集房改房产权资料、土地性质、建筑面积、房龄、装修、附属设施等信息。
4、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价值时点。
5、注册估价师实地查勘,记录房屋区位、结构、朝向、成新率、装修等,拍摄影像并由相关方签字确认。
6、选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等评估,优先采用市场法,参考同区位类似房地产成交案例。
7、核算房改房特殊因素:产权完整性(标准价/成本价)、土地性质(划拨/出让)、是否补缴土地出让金。
8、出具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由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9、公示期间估价师现场解释,对异议复核修正,错估漏估及时调整。
10、公示期满后出具正式整体与分户评估报告,由两名以上注册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11、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报告,被征收人对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或专家鉴定。
12、评估机构将委托合同、查勘记录、报告等资料整理归档。

1、申请复核评估(收到报告10日内)
向出具报告的原评估机构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列明不合理之处(如面积、房龄、装修、区位、评估方法、时点、房改房产权/土地性质未考虑等),附房产证、实测记录、装修清单、周边房价等证据;机构10日内复核,结果有变则重出报告,不变则书面告知。
2、申请专家鉴定(复核结果10日内)
对复核结果仍不服,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及全套材料;专家委员会1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报告有技术问题的,原机构需按意见修改重报。
3、协商与行政救济(鉴定后仍有异议)
以复核/鉴定结果为依据,与征收部门协商补偿;协商不成,征收部门会作出补偿决定;对补偿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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