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如民用电改商业用电):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差额电费,并承担不超过2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日期无法确定的,按3个月计算。电力管理部门可责令改正、警告,再次违规可中止供电,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私增容):需拆除私增设备;两部制电价用户,补交私增容量的容(需)量电费,并承担不超过3倍该费用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按私增容量每千瓦50元缴违约使用电费。电力管理部门可责令改正、警告,拒改可中止供电,按私增容量每千瓦100元罚款,总额不超5万元。
3、逾期未缴电费(电费滞纳):商业用户当年欠费,每日按欠费总额0.2‰计违约金;跨年度欠费,每日按0.3‰计,不足1元按1元收。逾期超30日经催缴仍未缴,供电企业可按程序中止供电。
4、窃电行为(绕越计量、私接、破坏计量装置等):按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不超过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电力管理部门可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罚款;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擅自使用已暂停/封存的电力设备:两部制电价用户,补交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2倍该费用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按设备容量每千瓦50元缴违约使用电费,同时需恢复设备停用/封存状态。
6、擅自迁移、更动、操作供电计量/受电装置:供电企业可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并按规定追缴电费、加收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中止供电;造成计量失准的,按差额率退补电量,无法确定的从上次校验日起算。
7、擅自引入/供出电源、转供电: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把商业电接成居民用电、农业用电,逃避高价电费。
2、私自增容/超容量用电
未经供电部门批准,擅自增加用电设备、超负荷用电。
3、逾期不缴纳电费
超过缴费期限仍不交费,构成欠费违约。
4、窃电行为
私拉乱接、绕越电表、改动电表、伪造封印、故意使电表失准/停走等。
5、擅自迁移、改动计量装置
私自移动电表、拆封、接线,影响正常计量。
6、擅自转供电/引入其他电源
把电转给其他商户、私自接用双电源、外接电源。
7、擅自启用已暂停/查封设备
办理暂停后偷偷使用,不办恢复手续。
8、破坏供电设施、危害用电安全
违规施工损坏线路、违规用电导致跳闸、火灾隐患等。
9、拒绝配合用电检查
不配合供电部门现场检查、拒不整改隐患。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有疑问请发送邮件至:bangqikeconnec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