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房子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追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核心分析:
适用逻辑:当受赠人出现上述法定情形,赠与人就有权行使撤销权追回赠与的房子。
权利义务: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受赠人在存在法定情形时可能丧失受赠权益。
关键构成要件:需明确受赠人确实存在严重侵害行为、不履行扶养义务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等情况。

赠予的房子出售是否需缴税,与持有时间密切相关,但并非单纯以“年数”为界限,而是需结合具体税费政策分析。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
满两年: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例如,受赠一套普通住房后持有满两年再出售,无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不满两年: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5%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并需根据增值税税额缴纳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5%/1%分档税率,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例如,受赠住房后不满一年出售,成交价200万元,需缴纳增值税10万元及附加税合计1.2万元。
二、个人所得税
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以转让收入减除原捐赠人购置成本、赠与及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征。例如,受赠房屋原值100万元,受赠时支付税费2万元,出售价150万元,出售时支付税费3万元,应纳税额为(150-100-2-3)×20%=9万元。
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3%计征。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例如某地区按2%征收,受赠住房出售价200万元,需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
免税情形:若满足“满五唯一”(房产持有满五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房),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需注意,赠予房产的“持有时间”自受赠之日起计算,而非赠与人原始购房时间。
三、其他税费
土地增值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
印花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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