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9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职工生活照顾费标准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9]358号
各市、州、直辖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基本生活,推动建立科学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确定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的指导意见》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确定机制》(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规范全省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职工死亡抚恤金2019年工作上,黄金有所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调整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含)前因公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职工家属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扶养亲属抚恤金、生活照顾费条件的职工。
不包括2018年12月31日(含31日)之前死亡的工伤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原则和标准
2019年地方伤残津贴、扶养亲属抚恤金、生活照顾费调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部人社发〔2017〕58号)。相关指标系数标准如下:
(一)伤残津贴
1. 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人均调整额按照下列公式确定:
Zl=S×(G×a X×b)±C
a b=1,a>b,C≥0。
其中:Zl——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人均调整金额。
S——上年本省(区、市)月发生一级至四级工伤的职工人数
所有残疾福利。
G——上年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X——上年省(区、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a——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权重系数。
b——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权重系数。
C——各省(区、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及相关社会保障
福利调整等因素综合调整金额得到保障。
2.全省统一上年度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S、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G、居民消费价格指数X及权重系数a、b, S×(G×a 元。综合调整金额C由各地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保待遇调整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不到80元。
3.对伤残程度较高、伤残津贴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可适当倾斜。
四、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由各地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二)赡养亲属抚恤金
1.扶养亲属养老金人均调整额按照下列公式确定:
Z2=F×(G×a X×b)±C
a b=1,a
其中:Z2——赡养亲属养老金人均调整金额。
F——上年省(自治区、市)月人均赡养亲属养老金。
G——上年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X——上年省(区、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a——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权重系数。
b——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加权系数。
C——各省(区、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及相关社会保障
福利调整等因素综合调整金额得到保障。
2.上年月人均抚养相对养老金F、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G、居民消费价格指数X及权重系数a、b全省统一,F×(G×a 综合调整数) C金额由各地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低于80元。
三、丧偶老人、孤儿扶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适当倾斜。
(三)生活护理费
对因工受伤、完全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按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三个档次发放工资。 2018年面积,超过此标准的,今年不再调整;低于本标准的,调整至上述标准。
3、其他事项
(一)本次工资调整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调整所需费用从现有伤残津贴、扶养亲属抚恤金、生活照顾费等资金渠道支付。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参照本协调区标准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缴纳。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调整2019年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协调地区,待遇增幅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差额部分按照本通知规定补足;福利增幅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暂时保留,今年不再调整。
(三)2019年工伤保险封闭经营企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请及时向省报告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处。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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