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确保善治”。善治是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依法共同讨论和治理公共事务,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治理模式。我国善治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各阶层共同努力的社会治理模式。其内涵是依法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谈到善治,就不可避免地要提到善法和善政。不可否认,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但良法仍属于“顶层设计”的范畴。在实践中,好的法律必须得到很好的实施,才能实现善治。党的十九大报告将“保证善治”写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篇章。这就要求我们秉持善政理念,深化法治实践,在依法治国过程中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产的追求。善治的目标和效果。
善治思想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道德经》曾提到“上善若水,水善万物而不与水相争,人人所憎恶,故近于道。居于善处,心存善意,仁慈仁慈,讲诚信,执政好,办好事,办好事。” “时”是指水完全根据“道”的原理和具体的地理环境来决定它要走的路径。它随波逐流,主观上绝对没有想去的地方。 “丛山如流”一词的本义由此而来。 “善政”一词作为一种政治语言,最早出现在汉代的《兴德尚德对策》中。是汉代著名政治家、思想家董仲舒提出的仁政思想。董仲舒向汉武帝陈述朝廷利弊时,直言“有变法而不变法,纵有大圣也不能善治”。其含义是,朝廷虽然不缺人才,但必须创新治理理念、更新治理措施,才能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这一说法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封建王朝的统治,这与现代的善政并不相同。不过,避谈阶级性,单从善政的字面意义来说,它也是指有德治国,富国强民,开创新时代。和平与繁荣。此后,这种仁政思想在中国的唐、宋、明、清各朝代一直流传。
善治思想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一书中提出“良法”和“良政”的思想:“任何一个拥有良法并决心实行良政的城邦,都必须担心生活中的问题。”其人民的一切善行和恶行……法律应该是促进城邦人民进行正义和美德活动的制度。”这就是体现正义和善良价值追求的治理。作为一个现代政治概念,善治是20世纪90年代西方政治学文献中才出现的新术语。它代表着社会治理达到了更高水平,体现了政府与公民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新型关系。即两者通过良好合作、良性互动,达到善治的目标和效果。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人民的疾苦和呼声置若罔闻,说明国家的善治能力太差;相反,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人民的疾苦和幸福有足够的关心和爱护,则表明国家有善政。能力和水平都会更强。现代善治理念是高度政治文明的产物。这一新概念一经提出,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法国学者斯莫尔茨首先提出了世界善治的四大要素:法治、有效的行政管理、问责制和政治透明度。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发布《什么是善治?》 ”,提出善治八项标准:共同参与、严格法治、决策透明、及时应对、达成共识、平等包容、有效性高效、问责。
善治最显着的特征是正义。善政的“善”更多地体现了政治术语中的正义含义,与日常用语“仁慈”不同。正义是一种法律价值,是一种基于公平正义理论和社会价值标准的价值判断。正义是思想和行为的统一。仅有正义的理念是不够的。它只是一个概念,看不见摸不着。这个想法也需要用来指导行为。我国现阶段法治所要达到的司法水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深化法治实践、保障善治的最好解释和最简单的“看得见”的标准。正义是善治的核心,正义也是法治的生命线。深化法治实践与保障善治的内涵在一定程度上是高度统一的。社会治理一旦缺乏正义,公权力的执法(司法)行为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国家官员必须保持公正。现代社会在追求善治的过程中,强调多主体的良好合作和最佳的治理结果。然而,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这一过程中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国家公职人员必须践行正义的价值观。率先垂范。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是新时代善治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新要求。因为公正的执法和审判需要公正的执法(司法)人员,公正的执法(司法)人员需要公正的形象,而公正的形象来自于中立的立场和诚实的声誉。因此,公正、廉洁、廉洁是新时期追求善治的执法(司法)人员的基本形象。
公职人员要积极适应新时代法治要求,确保善治。新时代,人民生活水平和思想觉悟不断提高。因此,党的工作必须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如何在依法治国实践中实现公平,对国家公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公职人员必须清正廉洁,把公务放在第一位,强化自身思想政治法律观念,在公职过程中不能夹杂私心、采取党派立场、利用群众谋取私利。执法(司法)。苏东坡曾说过:“一心以义,则能举群;一心以诈,则修百分,失千分”。其次,公职人员在执法(司法)工作中,必须规范作风,依法行政,自觉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不行使特权,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公职人员要加强学习,不仅要有高水平的法律理论知识,还要有相当的道德水准和人文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法治的公正气质必须体现在公职人员的一言一行中。第四,公职人员必须具备法治理性思考的能力。公正行事依靠理性思维,这是依法作出公正决策的正确途径。正义与理性相辅相成。相反,一个缺乏理性的人就不可能成为一个正义的人。第五,公职人员必须时刻保持廉洁,树立公正形象。公职人员要心存善良、堂堂正正、办事公平,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新时代的公平正义。他们不应选择性地执行法律(司法)或曲解相关政策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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